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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6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荣生
联系方式:0313-8692644
注册时间:1989-05-22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简介:
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安装(包括混凝土制品、钢结构制作及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在其资质许可内从事经营活动)、修理;测试电气设备、输电线路铁塔、铁附件加工。二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普通货物运输、打字复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劳务服务,物业服务;自有场地、自有房屋、自有设备、自有车辆租赁;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餐饮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工程勘测;电力工程施工、电力供应(依法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会议、会展服务。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文具用品、床上用品、家用电器、箱包皮具、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和体育器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工具、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品)、橡胶制品、水暖器材、木材、钢材、建筑装潢材料的零售,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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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景森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涿鹿县供电分公司、涿鹿宏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731民初1657号         判决日期:2019-10-31         法院: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闫景森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涿鹿县供电分公司、涿鹿宏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及第三人顾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本案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中止诉讼,2019年10月23日恢复诉讼。2019年10月31日,原告闫景森及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判决结果
本案按闫景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由原告闫景森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丹
判决日期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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