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景森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涿鹿县供电分公司、涿鹿宏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731民初1657号
判决日期:2019-10-31
法院: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闫景森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涿鹿县供电分公司、涿鹿宏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及第三人顾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本案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中止诉讼,2019年10月23日恢复诉讼。2019年10月31日,原告闫景森及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判决结果
本案按闫景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由原告闫景森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丹
判决日期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