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铧、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民辖终2026号
判决日期:2019-10-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铧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欧某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1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黄铧上诉称:一、原审裁定并未就上诉人提出异议的焦点进行回应及处理,即为什么《投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适用于《承诺》。(一)被上诉人欧某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核心证据是《广州狼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铧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先不论该《承诺》的真实性及其法律效力,该《承诺》中并未有管辖权条款,也未有任何陈述显示其是《珠海欧某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铧、黄东江、廖某、黄某关于广州狼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的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二)《投资合同》中未见任何对业绩保障及股权回购的安排或者将会为该等安排增加附件。根据欧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投资合同》显示:1.第八条是“竞业禁止”条款,而非“业绩承诺”或者“股权回购”条款;2.《投资合同》全文对于业绩承诺或者股权回购未有任何安排或者约定;3.该合同未见任何附件,《承诺》并非该合同的附件;4.根据《投资合同》第17.3款的约定,该合同一式九份,各方各执一份,剩余二份用于办理有关手续,没有任何其他一方持有该份《承诺》。二、退一步来讲,先不论《投资合同》第16.2款即管辖条款能否约束《承诺》,即使本案根据《投资合同》第16.2款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权,在《投资合同》签订后广州狼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狼旗公司)的全体股东在2014年7月22日的股东会已经通过一致合意将公司住所迁至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五栋401之401、406、407、408房,广州狼旗公司在同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欧比特公司在2014年7月29日向公众公开披露的《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狼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中也对广州狼旗公司住所变更至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五栋401之401、406、407、408房予以确认。在2019年1月2日广州狼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广州狼旗公司住所由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五栋401之401、406、407、408房变更至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公园西路28号大湾区数字娱乐产业园A栋8层8006房,也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可见双方已经通过另行约定变更了《投资合同》中的“己方所在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当,为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筱锴
审判员叶建伟
代理审判员汪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诗雅
判决日期
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