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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彩男
联系方式:0512-66731999
注册时间:1998-12-21
公司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58号
简介: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金属结构件,精密组装件,半导体设备及仪器,轨道交通设备及配套装置,数字化专用设备及其配套件,手术室辅助器具及配套装置,康复设备,电力电子器件装置,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新型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型通信设备关键配套件及测试仪器,智能化焊接设备及配套装置,智能化工业控制部件及控制系统,智能化物联网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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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07执174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0-21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7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55040.4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75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人民币8995元,由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4323.48元,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于2019年6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 2、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干警于2019年10月8日赴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江苏省苏州高铁新城富诚路2号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公司,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德镇(JANGDUKJIN)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张德镇(JANGDUKJIN)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日期至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本院将上述措施查封期限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继续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5、由于被执行人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4232.48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执行标的684232.48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木林 审判员邹建良 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成敏
判决日期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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