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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
联系方式:0771-2551610
注册时间:2001-05-15
公司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简介:
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设备、电力电子设备、智能化开关及监测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及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培训;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电子元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力技术服务;电力、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节能环保和工业自动化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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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民辖终939号         判决日期:2019-10-1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继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7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博达建设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11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签订一份《物资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上诉人的变电电器设备。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波密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签订地点拉萨;交货方式送货上门,交货地点波密110KV变电施工现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4月15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其货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合同对签约地、合同履行地、发生争议起诉管辖均约定明确,本案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存在以下错误:第一、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在拉萨市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起诉,虽然没有表明具体法院,但签订合同时在拉萨市只有唯一一家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双方对此都是明知的。一审法院未查明几年前拉萨市法院设置情况,而仅听被上诉人一家之言,确认合同对管辖约定无效,系事实不清,裁定错误。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签约地在拉萨,合同履行地在波密(合同明确约定交货方式送货上门,交货地点波密110KV变电站施工现场),被告所在地在重庆市江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即便是对拉萨法院管辖约定不明,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江津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波密县人民法院审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错误。第三、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确定本案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对签约地、合同履行地点约定明确。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条件是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而一审法院以双方对案件管辖权约定不明确,就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合同履行地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家明 审判员查寅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媛
判决日期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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