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惠博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连发、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281民初565号
判决日期:2019-01-17
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化市惠博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连发、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连发名下冀J9229J奔驰商务车或价值55万元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连发、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以5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惠博生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刘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浩楠
书记员刘艳超
判决日期
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