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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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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连盼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28649号         判决日期:2018-12-2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金所公司)与被告孙博、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泽公司)、连盼盼、曹丽英、孙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金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被告孙博、诺泽公司、连盼盼、曹丽英、孙根林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微金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孙博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2、请求判令孙博偿还借款利息2610.8元;3、请求判令孙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8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请求判令孙博支付代偿手续费365.96元;5、请求判令诺泽公司对孙博上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判令连盼盼、曹丽英、孙根林对诺泽公司的上述第5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孙博、诺泽公司、连盼盼、曹丽英、孙根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徽金所公司与诺泽公司签订了《微金所信贷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编号为:xxx)。其中第1.2条约定:诺泽公司负责尽职调查融资人资质,对逾期债务承担债权回购的责任,进行催收等。第6.1条约定:如融资人未按期归还其融资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欠款,乙方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债权回购责任。第6.4条约定: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诺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其他关联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方式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第9.2条约定:若乙方怠于履行债权回购责任而甲方代偿的,则甲方代偿后向乙方追偿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见原融资主合同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违约金须支付至该融资主公司合同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为止。2015年9月16日,诺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英及其丈夫孙根林与微金所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xxx),约定曹立英、孙根林为诺泽公司履行合作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诺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博及其妻子连盼盼,与微金所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xxx),约定孙博、连盼盼为诺泽公司履行合作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孙博、微金所网站注册用户、诺泽公司以信贷服务商名义,微金所公司以平台运营商名义,四方共同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孙博通过微金所的平台获得了实际资金。借款到期后,孙博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微金所公司基于保护收益权受让方利益及维护微金所平台声誉考虑,代偿还本金及利息,成为继位债权人。诺泽公司、连盼盼、曹丽英、孙根林亦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微金所公司诉至法院。 孙博、诺泽公司、连盼盼、曹丽英、孙根林辩称:诺泽公司与微金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诺泽公司已向微金所公司交付了100万元风险金,用以冲抵到期欠款;向微金所公司偿还的债务应当以实际收到的178040.5元为准;连盼盼、孙根林仅作为财产共有人签字,并非共同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不同意微金所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15日,微金所公司(甲方)与诺泽公司(乙方)签订了《微金所信贷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编号为:xxx),约定:诺泽公司负责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将通过其审核者向平台推荐,同时应就其推荐的融资项目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回购承诺函,微金所公司对诺泽公司推荐的融资项目享有独立的审核权及业务范围内的最终决定权;如融资人未按期归还其融资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欠款,乙方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债权回购责任,债权回购范围为乙方推荐的融资人在平台融资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有关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债权回购承诺期限为自融资人的融资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主合同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乙方须将风险金100万元存入甲方风险金账户,用以偿还债务的范围包括:融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有关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在乙方所有推荐项目全部履行完毕、甲方双方结束合作后,若乙方未引起推荐的项目逾期而动用风险金代偿,在与甲方结算完成后,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风险金;除乙方承诺债权回购和支付风险金外,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其他关联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5年9月16日,曹丽英(担保人、甲方)、孙根林(甲方财产共有权人)与微金所公司(担保权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xxx),约定曹丽英为诺泽公司(信贷服务商)履行《信贷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编号为: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服务商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协议项下信贷服务商推荐的融资项目全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5年9月16日,孙博(担保人、甲方)、连盼盼(甲方财产共有权人)与微金所公司(担保权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xxx),约定孙博为诺泽公司(信贷服务商)履行《信贷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编号为: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服务商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协议项下信贷服务商推荐的融资项目全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5年11月18日,诺泽公司(委托人)向孙博(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在与微金所的合作过程中,诺泽公司授权孙博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代为进行往来资金的结算,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人推荐至“微金所”平台的项目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017年5月10日,孙博(甲方、收益权出让方)在微金所公司运营的“微金所”电子交易平台与于大为、袁春羽、徐金波等人(乙方、收益权受让方)、诺泽公司(丙方、信贷服务商(保证人))、微金所公司(丁方、平台运营商)订立“车帮主-诺泽九百一十五期”《收益权转让协议》(编号为:28376),合同约定转让本金18万元,原借款人为马秉武,借款本金18万元,借款利率8.7%,借款放款日2017年5月6日,最终到期日2017年8月6日,平台服务费1980元,收益权实现方式为月付息到期还本。协议约定:甲方系微金所网站注册用户,现自愿通过“微金所”网站出让其某项原始债权的收益权,乙方也是“微金所”网站注册用户,现自愿通过“微金所”网站受让全部或部分上述收益权,丙方系经“微金所”网站审查通过的信贷服务商,应甲方的申请,丙方自愿为甲方的逾期履约行为向收益权人提供收益权回购承诺,丁方系“微金所”网站平台运营商,为上述转让行为提供居间及相关的配套服务;四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四方通过“微金所”网站以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它是确认协议各方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据;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微金所”网站记录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文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可信、合法、有效,并共同委托丁方为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供电子合同管理、转让资金清算、指令划付、催收、先行垫付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确认其在“微金所”平台注册的用户名对应的唯一、无瑕疵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体,以其注册用户名的名义通过“微金所”平台签署本电子合同,将被视为该用户本人已确认并签署了本电子合同,并自愿享有和承担本电子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约定转让的收益权包括本金收益权和利息收益权两部分,且本金收益权和利息收益权均来源于甲方合法拥有的某项原始债权,收益权转让价款金额等于转让本金收益金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丁方为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电子合同管理、转让资金清算、指令划付、催收、先行垫付等服务,并按转让价款的%向丁方交纳平台服务费,该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时仍未支付,则甲方同意委托支付机构在将转让价款打入其账户时扣除相应金额给丁方;甲方应按照《收益权兑现计划明细表》,在约定的到期日前,将当期应付本息收益充值到甲方在“微金所”网站的账户,并通过“微金所”网站提交付款指令,委托丁方划转当期本息收益到乙方账户;甲方保证其出让的收益权系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债权所产生的收益权;乙方同意自丙方或丁方将甲方已到期但尚未兑现的本息收益划入乙方在“微金所”网站设立的电子账户之日起,乙方对甲方基于本协议的相关债权自动转让给丙方或丁方;丙方负责对其推荐的甲方向乙方、丁方承诺,若甲方无法履行到期兑现收益的义务,则丙方将就该项义务在收到《承诺回购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权的回购,将相应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丙方承诺期限至甲方将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甲方逾期兑现收益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逾期后的平台服务费;甲方未按期还款分为三种情况:A、未按期还款在7天(含)以内:从未按期还款之日起,按当期应还而未还金额0.1%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当期应还而未还本金+当期应还而未还利息)*0.1%*违约天数。违约天数=实际还款日-本期结束日;B、未按期还款达到7-30天(含)的:从未按期还款之日起,按当期应还而未还金额0.15%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当期应还而未还本金+当期应还而未还利息)*0.15*违约天数;C、未按期还款30天以上的,从未按期还款之日起,按上述B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并启动相关追偿措施。注:若甲方在分期还款中,有一期的逾期时间达到30天以上,则其之后连续逾期的每期逾期利息都按上述标准C计算;各方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受损害方作出赔偿使之免受其害;丙方或丁方如依约履行了收益权回购承诺或代为垫付承诺,则继位取得收益权人的资格,其就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将同时承担丙方或丁方为实现相关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委托丁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金额进行计算,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丁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金额的任何证明或确定,应作为该金额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四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参照《微金所网站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微金所网站用户服务协议》中若存在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则以本协议为准;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丁方依据甲方的实际收益兑现情况,在其电子账户中生成的《履约记录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中并未后附《收益权兑现计划明细表》。 2017年5月11日,微金所公司根据《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收益权受让方支付的收益权转让款本金18万元扣除平台服务费及提现费2元后,将余款178040.5元通过“微金所”交易平台支付至孙博指定账户。转让债权到期后,孙博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收益权转让款及利息,诺泽公司亦未履行债权回购责任。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4日微金所公司代孙博向收益权受让方偿还了上述收益权转让款18万元及利息2610.8元。 依据微金所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证据公证书,用户在“微金所”电子平台进行注册时需进行实名认证,订立《微金所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并与其平台账户绑定银行卡。《微金所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载明:用户应对其账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注册成功后,任何通过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实施的行为将视为用户的行为,无论是用户自己操作还是其他人代用户操作,都由用户承担法律后果;投资人授权支付机构从其指定的账户,按照微金所和支付机构的收费标准,扣划相应的年费或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到微金所指定账户
判决结果
一、孙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610.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标准计算,自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孙博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孙博进行追偿; 四、曹丽英对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曹丽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孙博、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曹丽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已由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2265元),保全费1597元(已由深圳微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均由孙博、诺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曹丽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杨 人民陪审员朱德萍 人民陪审员刘文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瑞璞
判决日期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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