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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553600
注册时间:2001-09-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简介:
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批发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零配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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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宾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91民初2299号         判决日期:2018-12-19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艳宾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艳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洪卫、唐慧慧,被告电信山东分公司、电信集成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艳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电信山东分公司、电信集成公司退还合同预付金1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电信山东分公司、电信集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经朋友介绍,朱艳宾与电信集成公司预备合作招商塔吊智能安全保护仪项目。为了促成双反友好合作,朱艳宾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公司账户转款18万元作为预付金。转账后,双方未达成合作,被告亦未退还款项,朱艳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电信山东分公司、电信集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达成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原告基于合同纠纷向被告主张合同权利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当返还涉案款项。2014年12月,被告与临沂市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服务协议》,约定为临沂地区的相关单位提供平台数据服务,由相关单位缴纳平台使用服务费。费用缴费标准为每台保护仪两年使用费为900元。2015年6月8日,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就起重机械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业务进行接治。2015年6月12日,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回复被告,拟认购平台200个费用账号,根据保护仪使用费标准,费用账号购买费用为18万元。2015年6月18日,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汇款18万元认购200个费用账号,该款项并非预付金而是账号使用费。在被告与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该项业务合作中,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该款项系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应付款,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15年6月15日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被告《平台额外优惠和账号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0615)》内容,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认购200个费用账号,并确定付款的汇款账号为:朱艳宾,622622790057762,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费用与该金额完全一致。原告系基于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或指定向被告汇款18万元,原告的行为系代为支付,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如下: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件一份、证人朱某的证人证言。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朱艳宾对电信山东分公司提交的《临沂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原件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该服务协议系临沂市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与电信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并加盖了相应的公章,该协议亦系对涉案款项购买账户的有关约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朱艳宾对电信山东分公司提交的电信山东分公司与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约定、临沂市起重设备监控公共平台费用账号注册及使用日志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在协议内容,签订时间及账户使用上相符合,且该证据上加盖了相应单位的公章,朱艳宾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朱艳宾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临沂市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与电信山东分公司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服务协议》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业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由电信山东分公司依托“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统一管理平台,作为临沂市起重机械管理的公共平台,为临沂市的相关单位提供平台数据服务,由相关单位向电信山东分公司缴纳平台使用服务费。补充协议约定,每台保护仪一次性缴纳平台使用费900元,使用两年平台服务。两年期满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缴纳周期,每个缴纳周期不少于六个月。电信山东分公司向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统一平台接入须知》,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须知上加盖了公章,该须知载明“保护仪厂家登陆平台上传备案资料自注册管理账号,正常3个工作日完成管理账号激活。需妥善保管管理账户用户名和密码。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厂家承担全部责任。保护仪厂家无需承担平台建设和运维、升级等费用。只需缴纳平台服务费。缴费方式为预购费用账号(每台保护仪编号对应一个费用账号),预购数量为10的整数倍。汇款后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汇款通知。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释放配额。费用额度按当地通知执行。首次自愿预购200个费用账号可以获得以后额外优惠的资格”。2015年6月12日,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向电信山东分公司出具回执,该回执载明“我公司拟首次预购200个费用账号”。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额外优惠和账号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0615)》上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该通知载明“额外优惠:凡可以办理正式平台接入手续的厂家,在2015年6月18日前下午4点前,实际缴费预购200个费用账号的,按照前期通知,可以获得额外优惠资格。本次的额外优惠为:赠送总数量200个的费用账号,平均分配给有额外优惠资格厂家。收款银行信息,户名: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号:76×××47。我公司确定的本公司汇款账号,户名朱艳宾,账号62×××62”。2015年6月18日朱艳宾通过62×××62账户向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打款18万元。后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在相应网站上进行了注册登记,并获取了相应的费用账号使用资格和权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艳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朱艳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玲
判决日期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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