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娣、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机场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2221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桂娣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机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桂娣申请再审称,1990年2月,湛江机场公司聘用潘桂娣作为其员工,潘桂娣的职务为机场小卖部销售员和清洁队清洁工。1990年2月至2013年11月(潘桂娣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湛江机场公司未与潘桂娣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潘桂娣缴纳社会保险。该期间,湛江机场公司从未向潘桂娣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也就是说,1990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湛江机场公司应补发200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给潘桂娣,赔偿因未为潘桂娣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潘桂娣经济损失。且自潘桂娣入职之日至退休之日,湛江机场公司未与潘桂娣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湛江机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潘桂娣没有证据证明湛江机场公司通知其于2003年8月后待岗,且潘桂娣庭审中承认湛江机场公司在2003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既未向其发放待岗生活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湛江机场公司与潘桂娣在2003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没有劳动关系,潘桂娣现仅以湛江机场公司未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湛江机场公司向其支付2003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二)潘桂娣并未就其要求湛江机场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事宜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亦未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无法为潘桂娣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相关证明,潘桂娣主张湛江机场公司赔偿其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三)潘桂娣起诉湛江机场公司各项请求的劳动仲裁时效均已届满。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潘桂娣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潘桂娣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辉
审判员孙桂宏
审判员周小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冰燕
判决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