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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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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1-66777880
注册时间:2014-10-2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与包河大道交口美生中央广场16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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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成良、龚弘扬、王思亮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皖01刑终713号         判决日期:2018-12-1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房放、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王思亮、窦成良、龚弘扬、张佳佳、朱晓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皖0111刑初6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房放、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窦成良、龚弘扬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等人经策划,注册成立了由王成阳担任法人代表,由被告人王成阳、王成富为股东的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泰公司),被告人王思伟任董事长,郑红福任首席技术官,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包河区。在王思伟、郑红福的安排下,梦泰公司自建云某生活网(网址为××),从事电子商务业务,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链接等形式吸收免费会员,免费会员在云某生活平台联盟商家消费,享有一定折扣优惠,梦泰公司通过免费会员优惠价与联盟商家签约价的差额获得一定的收益。后梦泰公司将经营地址迁至宁国路星光天地8楼、14楼、15楼,网络技术部设在绿地瀛海D座2614、2615室,云某生活网站6台服务器设在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祯公司)。2015年9月,被告人房放加入梦泰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2015年下半年,由被告人王思伟提议,经与被告人郑红福、房放等人酝酿实行创智合伙人运营模式,其运作模式是:加入者给梦泰公司创造出一定金额的利润,又称佣金(会员优惠价-签约价=佣金),在佣金总额达到所规定的金额(非固定金额,有调整)后方某2为创智合伙人(又称创智会员)。期间,梦泰公司曾推出佣金一元和零元(赠送)创智合伙人。取得创智合伙人资格后,可以发展下线创智合伙人和提取下线创智合伙人的佣金。依据创智合伙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创智合伙人的数量和业绩分为一至五星会员,星级会员随着星级等级的提升,其佣金提取的比例逐渐增加。星级会员在发展下线会员时,下线只有是创智合伙人或星级会员且级别低于自己时才能获利,获利的数额是自己本级会员应获得的数额减去下级会员应获得的数额。创智合伙人依自上而下所发展的会员层级,在21层内每层可提取2%的佣金,即创智合伙人伞下每多出一层间接发展的创智合伙人,都能够获取2%佣金,最高到达21层,如果中间遇到免费会员会自动压缩层级直至奖励满21层位置。此外,获得梦泰公司的代理商会员资格,根据省、市、区(县)级代理商会员,享有由低至高不同比例的佣金提成。上述分配比例非固定,梦泰公司会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做出调整。 为了大量吸引普通人成为创智合伙人,被告人王思伟、房放等大力组织宣传佣金分配模式,以高回报为诱饵,通过举办讲师授课、网站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创智合伙人概念,并对创智合伙人配送梦泰公司原始股份或长城币(梦泰公司自行设置的虚拟货币)。诱使他人直接缴纳10000元以上,或购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升级产品,以此迅速获得创智合伙人资格,从而可以发展下线创智合伙人、分享下线创智合伙人的收益。 梦泰公司下设CEO管理部、网络运营部、讲师部、财务部、技术部、设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管理、经营、宣传、推广、技术开发工作。被告人徐坤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分管客服部和后勤部;网络运营部主要负责向云某生活网商城上传联盟商家产品、商家信息认证等,同时负责对接实体店商家和产品供应商,被告人王成富任网络运营部负责人;讲师部主要负责向商家和会员讲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和投资返利模式,被告人王德银任讲师部负责人;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的开支、员工工资的发放,投资人的提成计算和发放等,被告人龚弘扬任财务部负责人;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以及新产品的研发,被告人窦成良任技术部负责人;设计部主要负责公司网页美化和设计商品促销的宣传图案、宣传册、宣传文字等,以吸引顾客购买,被告人张佳佳任设计部负责人;客服部主要负责与商家和客户咨询事宜,被告人朱晓玲于2016年7月任客服部负责人;后勤部主要负责公司保洁和日常物品的购置等,被告人王成阳任后勤部负责人至案发前一个月,之后由被告人王思亮接任后勤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明知梦泰公司的运营模式为非法传销,不仅不主动退出,反而积极履行职责,接受王思伟等人通过改线方式(将一人名下发展的创智会员改在另一人名下)分配的下线会员,从中获取不法收益。此外,被告人房放从梦泰公司获得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产权均登记在其妻子杨某5的名下;被告人郑红福从梦泰公司获取保时捷卡宴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 2018年6月21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委托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于2016年9月14日网上远程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经鉴定,云某生活网注册会员账号数共计286778个,形成多个网络体系,其中规模最大的一个网络体系中,会员账号:“8888”,下线账号数263685个,下级账号层级220层。会员的“升级方式”分为“会员升级”、“线下消费”、“线上购物”三种类型,截止2016年9月14日,“会员升级”佣金10000元以上的记录有1055条,即通过缴纳10000元至11800元钱款升级为创智合伙人的有1055个,收取资金总额为12411156元。“线下消费”佣金10000元以上的记录有4518条,即通过线下购买价格为10202元至15500元产品,佣金达10000元至10927.01元,升级为创智合伙人有4518个,收取资金总额为51620948.8元。“线上购物”佣金9000元以上的记录有22条,即通过线上购买价格为11360元至347600元产品(其中,价格为11800元至12880元有19个;价格分别为71100元、316000元、347600元升级大礼包各一),佣金达9995元至110000元(其中,佣金为9995元、9998元各一;佣金10000元至10002元有17个;三升级大礼包的佣金分别为22500元、100000元、110000元)升级为创智合伙人的有22个,收取资金总额为961340元。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每月升级创智合伙人依次为1046个、1333个、1238个、1978个,合计9995个;每月分别收取资金依次为12306756元、15396247元、14858916.8元、22431525元,累计共64993444.8元。上述统计数据,通过对升级会员的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重号进行双重去重后共328条,其中“会员升级”记录157条;“线上消费”记录4条;“线下消费”记录167条。 再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有:POS机7台、台式电脑主机9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海信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查封、冻结的财物有:查封被告人房放妻子杨某5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合包字第××号)和皖A×××××奔驰GLE轿车一辆;查封被告人郑红福名下皖A×××××保时捷卡宴轿车一辆。冻结的银行账号资金有:梦泰公司建设银行账户34×××46内的资金15905.32元;冻结梦泰公司使用的被告人王成阳招商银行账户62×××95内的资金29931.47元;冻结被告人王成富、徐坤、王德银、窦成良、王思亮、龚弘扬的工资银行账户资金,其中,被告人王成富徽商银行账户62×××32内的资金8439.11元;被告人王德银徽商银行账户62×××09内的资金10256.82元;被告人徐坤徽商银行账户62×××59内的资金1146.05元;被告人窦成良6217751010005399161内的资金0.23元;被告人王思亮徽商银行账户62×××25内的资金231.67元;被告人龚弘扬徽商银行账户62×××97内的资金5.07元。以上各项资金合计65915.74元。上述扣押的POS机、电脑等未随案移送本院。 另查明,本案12名被告人均于2016年9月12日被动归案。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思伟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刑期于2015年5月23日届满;被告人郑红福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德银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房放、徐坤、王德银、王成富、王成阳、王思亮、龚弘扬、窦成良、张佳佳、朱晓玲均系被抓获到案。 2、户籍信息证实,本案12被告人涉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2016年9月18日至20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梦泰公司星光天地8楼、14楼、15楼进行搜查,搜出并扣押作案工具、书证有:POS机7台、台式电脑主机9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海信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梦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梦泰公司部门划分、丁某、蔡某、徐某1、王德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云某区域代理协议、云某生活资金流水和K币记录、申请开通办公中心保证书、沈阳工商局行政决定等材料。 4、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该公司成立的时间、股东、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事实。 5、云某生活通讯录、梦泰公司部门划分表、梦泰公司会议记录证实,梦泰公司部门设置,本案12名被告人在梦泰公司的任职岗位、工作职责等事实。 6、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云某生活管理系统部分页面的截图和照片等材料证实,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梦泰公司现场检查的过程,收集了有关该公司发展创智会员、星级会员、区域代理的方式、条件,以及创智会员、星级会员、三级区域代理的佣金分配、升级产品的种类与价格等事实。 7、联盟商户服务协议证实,梦泰公司与联盟商户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8、云某生活区域代理协议证实,云某生活区域代理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9、姚某3、沙某、赵吕品、吴某2、许某、陈某4、王某12、袁某、梁某、杨某6、徐某3、张某5、周某4、张某6、姜某、李某6等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股权证书等书证证实,他们各自投资成为梦泰公司的创智合伙人及获赠该公司股权的事实。 10、梦泰公司部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梦泰公司2016年部分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11、王成阳等在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王成阳、张佳佳等在招商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其中王成阳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95),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计收入12359148.91元,合计支出12804190.9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合计收入88620460.49元,合计支出90645876.95元。 12、王成富在交通银行、徽商银行,王成阳在招商银行取款记录证实,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7日间,王成富在交通银行(账号:62×××92)提取现金共计359万元;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9月8日间,王成富在徽商银行(账号:62×××32)提取现金合计24.9997万元;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4月29日间,王成阳在招商银行(账号:62×××95)提取现金合计500万元。 13、查询财产通知书、冻结通知书、查封通知书等材料证实,侦查阶段冻结徐坤、王德银、王成富、王思亮、龚弘扬、王成阳、窦成良银行账户资金合计50010.42元;冻结梦泰公司银行账号资金15905.32元;查封案外人杨某5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查封杨某5名下皖A×××××奔驰GLE轿车一辆、被告人郑红福名下皖A×××××保时捷卡宴轿车一辆。 14、数据库结构简述、查询脚本与说明证实,李某5对梦泰公司云某生活网数据库的简述和说明。 15、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分局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说明,2016年9月12日对王思伟等被告人进行依法传唤、讯问,始终保障了王思伟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对其进行言语辱骂、威胁的行为。2018年5月2日书面说明,该分局扣押的9台台式电脑主机,其中1台主机无相关内容,故未检测;包某2电检记[2016]070号电子物证检查报告中作为检材的苹果、联想笔记本电脑分别是房放及其秘书的私人电脑,检测完毕后已返还;7部手机检测后已予以归还。 16、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1)皋刑二初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王德银离监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王德银曾受刑罚处罚情况及王德银刑满释放日期。 二、证人证言 1、周某1、刘某1、姚某1(梦泰公司人事部员工)的证言证实,梦泰公司分为CEO管理部、技术部、财务部、网络运营部、人事部、客服部、设计部、颐养部、保安部、产品招商部、后勤部、行政部、讲师部,各部门在CEO统一管理下各司其职。公司董事长王思伟、CEO房放、技术总监郑红福、设计部负责人张佳佳;网络运营部负责人王成富;客服部负责人朱晓玲;财务部负责人龚弘扬;讲师部负责人王德银。 2、蔡某、勒欣、周某2(梦泰公司讲师部讲师)的证言证实,他们作为讲师的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培训方案,给客户上课,宣传公司的业务和投资返利模式。在大规模的创智峰会或向大规模群众宣传时,由讲师部负责人王德银和公司老总主讲。 3、杨某1、陈某1、王某1、查某、曾某、彭某、李某1、段某、程某1、胡某1、胡某2、赵某、王某2、范某、张某1、孙某、房某1、喻某等(梦泰公司网络运营部员工)的证言证实,梦泰公司网络运营部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内部分工、负责人系王成富(又名王某13),以及梦泰公司发展创智合伙人、区域代理商的条件、区域代理的划分及星级会员的等级,佣金分成比例、杨某1的上下线创智会员等情况。 4、丁某、王某3、顾某1、朱某、王某4(梦泰公司财务部员工)的证言证实,梦泰公司财务部的职责范围,龚弘扬为财务部负责人,负责财务部的工作分配等。丁某、王某4还证实,梦泰公司的创智合伙人可获赠长城币,以及免费获取公司创智合伙人资格等。 5、马某、徐某1、刘某2、陈某2、邢某、王某5、徐某2、李某2、高某1、杨某2、薛某、郭某、吴某1、刘某3、王某6、张某2、张某3、于某(梦泰公司技术部员工)的证言证实,技术部内部的工作内容、人员分配情况,窦成良是该部门负责人,其负责技术部日常工作,协调分配人员,安排督促工作进程等。2015年9、10月,李某5负责开发制作并维护着云某生活财务管理、运营管理、网站设计三大管理系统。 6、郑某、白某、吕某、李某3、章某、黄某1(梦泰公司客服部员工)的证言证实,客服部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内部工作分工,以及部门负责人朱晓玲,由朱晓玲统一管理员工,并进行工作分配等具体情况。其中,李某3通过购买11800元产品成为创智会员;章某、黄某1系一元创智会员. 7、刘某4、刘某5、郝某1、汪某1、田某(梦泰公司设计部员工)的证言证实,设计部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设计部负责人是张佳佳,其统一管理设计部员工,并进行具体工作的分配等。 8、周某2、王某7、阮某、程某2、高某2、凡雪松、陈某3、刘某6、樊某、储某、周某3、金某、李某4、王某8、王某9(梦泰公司行政部和后勤部员工)证实,行政部、后勤部的工作职责范围及部门负责人情况。另,周某3是一元创智会员,李某4在购买11800元托玛林玉石床垫后成为创智会员,另配送1000元长城币。 9、李某5(技术部员工)的证言证实,他是技术部“NTE”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是带领小组人员开发网站和郑红福交办的技术问题,就是“写代码”。2015年10月,他负责开发制作云某生活网财务管理、运营管理、网站设计三大管理系统。云某生活发展创智合伙人、星级会员的方式,及佣金获取比例等。 10、樊某、房某2、木某、邓某(梦泰公司顾问、颐养部等部门员工)的证言证实,梦泰公司创智合伙人的条件、创智会员等级、分成佣金的比例等。 11、侯某、罗士兵、王某14、王世界、林某郝某2、顾某2、庞某、王某15、黄某2、谢某、蒋某、李晏(梦泰公司创智合伙人)及吴某3的证言证实,他们各自花费10000余元购买梦泰公司产品获取创智合伙人资格,以及各自上下线会员情况。 12、姚某2、杨某3、张某4、方某1、王某10、王某11、杨某4、汪某2(梦泰公司签约的加盟商家或签约商家业务员)的证言证实,相关商家或代理商家进驻云某生活平台售卖的相关商品情况。其中,方某1于2016年3、4月,将其经营的霍山石斛在云某生活平台上销售,与梦泰公司间签约价是每份1176元,在云某生活平台网上的挂价是11800元。 13、屈某、江某(区域代理)的证言证实,二人向梦泰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分别获取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包河区区代理资格。梦泰公司区域代理分省、市、区三级,依次按2%、3%、4%提成佣金。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思伟的供述证实,经与郑红福事先商讨,2014年7月,以王成阳、王成富为股东之名成立梦泰公司,经营云某生活电商平台。实际上是他、郑红福、何某为公司合伙人,在何某离开公司后,公司实际负责人就是他、郑红福、房放三人。因公司经营困难,由他提议并经与房放、郑红福等人商量,将公司模式改为直销模式,即首先确定一个消费数字即佣金10000元,然后找一款利润高的产品,促成会员快速累积达到佣金10000元以上,升级成为创智会员。创智会员是靠拉人头来赚钱,创智会员的层次越高、星级程度越高、发展的下线越多,该会员的提成就越高。 2、被告人郑红福供述的供述证实,他和王思伟为合作做电商平台,以王成阳之名成立了梦泰公司,他和王思伟实际控制梦泰公司,王思伟主要决策公司的日常管理,市场经营方向,他负责技术方面的后台支持。梦泰公司靠拉新会员购买升级产品、直充会员等方式获得利润,本质就是传销,就是靠拉人头获取利润。这种运营模式是王思伟设计的,由他安排技术部门李某5等人做出与运营模式相配套的后台系统。升级类商品利润较高,不符合真实商城交易规则,其目的是促进会员快速累积佣金达到10000元以上,升级成为创智合伙人。 3、被告人房放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王思伟在其办公室提出使用直销的模式,当时在场还有郑红福、徐坤、王德银。所谓直销模式即首先定一个消费数字,找一款利润值比较高的产品,使用直销的方式将差价拨给大家,最终确定分到21级比较合理。之后,王思伟安排郑红福在技术上尽快落实,安排徐坤到外面寻找高利润产品,安排王德银制作和设计宣传这种模式的课件,安排其他讲师学习怎么讲课。给他布置的任务就是开一次“千人大会”让王德银在会上讲课。2015年10月下旬,在合肥市滨湖白金汉爵大酒店开了一次千人峰会,在本次峰会上王德银、蔡某宣讲了最新的运营模式,会后就有人交钱成为创智会员,从这时起,云某生活开始了拉人头、分层次拿佣金的模式。另王思伟安排人员使用他妻子杨某5的身份购买了一套别墅,又给其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该车也登记在杨某5名下。 4、被告人徐坤的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11月左右到梦泰公司工作,2016年6月左右被任命为副总经理,主要分管客服部和后勤部。2016年初,梦泰公司推出创智合伙人项目,创智合伙人依靠发展会员赚钱,创智合伙人发展的下线越多,层次越高、星级程度越高,提成就越高。他被公司提升为五星创智会员,从公司已获取4至5万元的佣金提成。 5、被告人王成富的供述证实,“云某商城”的商品分为两块,一块普通区域就是正常的商家,商家给予适当的折扣和利润(一般最多是8折)。另外一块就是升级区域,这一块是他们的重点,他们会找商家,要求商家提供一个成本价值约2000元以下的商品,然后他们以高昂的价格(11800元)挂到云某商城升级区域,总共大约有30款左右的产品。升级产品开始是徐坤负责,从2016年3月开始由他接手。他根据王思伟、徐坤和房放所讲,升级商品销售价不能低于11800元,进价不能高于1200元标准来确定。公司直接将他升级为五星级会员,他从中获利5万元左右。 6、被告人王成阳的供述证实,他只是挂名梦泰公司和法人代表,实际在后勤部门工作,系后勤部负责人,距案发约一个月前因生病未到公司,由王思亮在后勤部负责。其按照王思伟的指令在四家银行各办了一张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另按照王思伟的安排取款,曾两次与王思亮去招商银行取款,并按照王思伟的要求将款交给王思亮,由王思亮送至王思伟家中。 7、被告人王德银的供述证实,他因担任梦泰公司讲师部经理,每次公司召开百人以上对外宣传大会,他都要进行演讲,讲解公司的运作模式。成为梦泰公司的创智会员就必须在云某生活网上或签约的实体店购买10000余元的商品,由于会员通过正常消费产生10000元利润成为创智会员太慢,梦泰公司就推出迅速升级为创智会员的方法,就是购买创智会员产品,公司谈的创智会员产品价格很低,然后在每个产品上至少加上10000元的利润,这样只要购买一份创智会员产品,至少产生10000元的佣金,就可以成为创智会员。他从公司获取佣金2万余元。 8、被告人王思亮的供述证实,他进入梦泰公司时,由涂雨介绍并由其垫资成为云某生活的创智会员,他除发展其妻子、小舅子等下线免费会员外,还发展张明奎下线创智会员,张明奎交3万元购买产品成为创智会员。另大概三四次,他曾与王成阳一起到银行取现,并按照王成阳的安排把钱放至王思伟的家中。 9、被告人龚弘扬的供述证实,梦泰公司利用安徽咕鸽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济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走账,按照王思伟的指令,两公司POS机分别绑定王某16、王某4的银行卡。公司资金方面由王思伟说了算,按照王思伟的要求,安排王某16、王某4将款转账至王思伟指定的账户,公司资金都由王思伟的亲属王成阳、王某16、王某4、丁某、王成富等人保管,梦泰公司的钱主要汇入到他们的私人账户,王思伟让他们提现后再交给王思亮。房放的别墅以及装潢、奔驰车,郑红福的卡宴车款都是梦泰公司支付的。 10、被告人窦成良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12月担任梦泰公司技术部主管,主要职责就是负责部门日常行政管理。技术方面主要是郑红福管理,公司后台新系统设置和维护是李某5,直接接受郑红福的领导和管理。梦泰公司通过会员佣金的方式获得利润。 11、被告人张佳佳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7、8月份被任命设计部主管,设计部主要是做云某生活网商城促销海报等工作。 12、被告人朱晓玲的供述证实,她于2016年7月升职做客服部主管,上级是徐坤。客服部的业务就是使用电话和利用微信解答云某生活会员在使用平台中出现的一些疑问,主要是保障和服务会员在平台的顺畅操作,会员账户数据遇到问题时,由她们联系相应部门予以解决。 四、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某中心[2018]电鉴字第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梦泰公司云某生活网会员注册账号数、会员账号层级关系、会员升级数、涉案传销资金金额等情况。 五、勘验记录、检查报告 1、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1张证实,2016年9月14日,侦查人员远程勘验在线提取、固定梦泰公司后台涉案电子数据。 2、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某2电检记[2016]070号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证实,检查人员使用取证软件,对从扣押的台式电脑中取得硬盘8块、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7部进行分析,提取涉案电子证据,并存储在3张光盘中随案移送。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侦查机关随案移送云某生活宣传视频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房放、郑红福、王德银等参与对外宣传云某生活创智合伙人理念、运营模式等。 2、侦查机关从交通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并随案移送光盘1张证实,2016年8月15日至9月7日,王成富在交通银行取款的情况。 3、侦查机关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并随案移送光盘1张证实,梦泰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的银行交易流水账记录。 4、侦查机关依法从查扣电脑提取并随案移送的光盘1张证实,提取了云某生活通讯录、窦成良的任职通知,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公司办公会议记录、产品部考核表、工作总结,员工绩效统计表、佣金解释、云某生活区域代理协议、云某生活现金流水账、交易流水账记录等材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房放、徐坤、王德银、王成富、王成阳、王思亮、龚弘扬、窦成良、张佳佳、朱晓玲以电商平台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被告人的犯罪均达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思伟、郑红福、房放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系发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均为主犯,应对全案的罪行负责,其中被告人郑红福、房放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被告人徐坤、王德银、王成富、王成阳、王思亮、龚弘扬、窦成良、张佳佳、朱晓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承担管理、宣传、协调等职责,起次要、辅助作用,均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思伟、王德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红福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处罚,可从严处罚。被告人王成阳、龚弘扬、窦成良、张佳佳、朱晓玲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徐坤、王德银、王成富、王成阳、王思亮、龚弘扬、窦成良、张佳佳、朱晓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思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郑红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房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四、被告人徐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五、被告人王成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六、被告人王成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七、被告人王德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八、被告人王思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九、被告人窦成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被告人龚弘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一、被告人张佳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十二、被告人朱晓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查封的被告人房放(现在杨某5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一套,在案冻结的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坤、窦成良、王德银、王成富、王思亮、龚弘扬、王成阳银行账户资金合计六万五千九百一十五元七角四分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郑红福名下皖A×××××保时捷卡宴轿车一辆,被告人房放(现在杨某5名下)皖A×××××奔驰GLE轿车一辆,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原审被告人王思伟上诉提出:1、其2016年9月12日的讯问笔录系在非法羁押超过24小时的情况下形成的,笔录记载内容与其实际供述不符,且笔录上记载的讯问人非当时的实际讯问人;其2016年9月27日的讯问笔录与房放2016年9月26日的讯问笔录内容高度雷同,是在房放讯问笔录上复制粘贴稍加修改而来,并非真实的讯问过程。上述两份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证人李某5的数据库解构简述作出,但李某5此前已参与过本案庭审旁听,已丧失作为证人的资格,鉴定程序不合法。同时,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不能作为指控犯罪依据。3、梦泰公司仅是一个电商平台,与商户签订《联盟商户服务协议》,以为商户提供销售平台为目的,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本质区别,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主体错误,云某平台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加盟商家确定,即使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也应由云某平台上的加盟商家承担责任,与梦泰公司没有关联性。 上诉人王思伟辩护人除上述意见外,还提出:1、本案未对云某平台上的商品价格做鉴定,不能认定高佣金高产品的价格虚高。2、一审判决未说明王思伟的行为符合何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审被告人郑红福上诉提出:1、其2015年8月已将平台技术开发移交给李某5,后仅作为公司技术顾问,其不属于主犯,应属于从犯。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房放上诉提出: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一,梦泰公司的后台数据中含有测试数额,且数据可进行人工更改,以及创智会员购买产品后存在退单的情况,梦泰公司的后台数据不客观真实。第二,本案鉴定检材系侦查机关采取远程勘验方式取得,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三,李某5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参与旁听了本案的第二次庭审,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其提供的数据库简述分析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性、客观性存疑。2、其不是梦泰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梦泰公司运营模式的发起者和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帮助作用,应属于从犯。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徐坤上诉提出:1、云某生活网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打造的自由交易平台,线上、线下商品的价格都是加盟商家确定,公司并不强制要求会员购买产品。同时,其本人没有发展下线会员,对梦泰公司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其不是梦泰公司副总经理,一审判决以通讯录上的内容认定其系梦泰公司副总经理不公平。3、涉案传销金额三次鉴定差距很大,一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李某5是公司技术部主要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参与本案第二次庭审,依据其提供的数据库简述分析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性、客观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王成富上诉提出:1、其仅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对公司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其在公司从事本职工作,没有以任何形式发展过下线,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王成阳上诉提出:1、其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王德银上诉提出:1、涉案传销数额三次鉴定差异很大,且没有相对应的银行流水及公司财务记录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梦泰公司是合法经营,没有实施传销活动。3、一审判决认定其系讲师部负责人没有依据。 原审被告人窦成良上诉提出:1、涉案传销数额三次鉴定差异很大,一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龚弘扬上诉提出:1、其所属财务部门仅负责公司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发放等,不负责投资人提成计算,其没有参与传销的主观故意和发展下线的客观行为。2、一审判决认定的后台数据不真实,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王思伟及其辩护人、郑红福及其辩护人、房放及其辩护人、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窦成良及其辩护人、龚弘扬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1、关于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性的问题。经查:(1)对于鉴定检材的提取方式和程序,梦泰公司的云某平台后台数据存储于合法经营的国祯公司服务器,属于不便封存的情形,侦查机关采取网络远程勘验提取方式,依规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对提取过程进行了同步屏幕录像,并制作了由勘验指挥人和勘验人签字确认的完整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储压缩于光盘中。侦查机关对鉴定检材的提取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了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对于证人李某5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数据库结构简述和查询脚本说明,李某5作为本案证人,其在一审庭审中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无证据证实其参与本案旁听,其向鉴定机构提供整理数据的数据库结构简述和查询脚本说明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李某5提供的数据库结构简述和查询脚本说明属于整理数据的技术性资料,仅说明数据库字符和口令含义,并不影响鉴定检材的完整性,且李某5的提供的数据库结构简述和查询脚本说明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作为鉴定的技术性辅助资料并无不当。(3)对于鉴定检材的数据,部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梦泰公司后台数据中含有测试数额、部分人员有修改系统数据权限以及创智会员购买产品后存在退单等情况,梦泰公司的后台数据不客观真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系统数据中含有测试数据;梦泰公司部分人员有修改系统数据的权限并不代表其已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本案无证据证实相关人员对系统数据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足以影响对传销组织人数、层级以及传销数额的认定;部分创智合伙人的退出反映的是传销组织的变化情况,并不影响对传销组织人数、层级以及传销数额的认定。(4)对于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本案鉴定意见系具有合法资质的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的委托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鉴定结果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故王思伟及其辩护人、房放及其辩护人、徐坤、王德银、窦成良及其辩护人、龚弘扬关于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郑红福、房放是否属于主犯的问题。经查,梦泰公司系由郑红福与王思伟等人筹划注册成立,郑红福在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技术顾问,负责公司平台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公司创智合伙人运营模式的制定和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主犯的特征,应当认定为主犯;房放在梦泰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传销活动的经营管理,并参与创智合伙人运营模式的制定和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主犯的特征,应当认定为主犯。故郑红福、房放及其辩护人关于郑红福、房放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龚弘扬对梦泰公司从事传销活动是否知情的问题。经查,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龚弘扬分别担任梦泰公司副总经理、网络运营部负责人、后勤部负责人、讲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传销活动中具体承担策划、管理、宣传、协调等重要职责,且徐坤、王成富、王德银对创智合伙人成就条件、星级会员的等级划分、会员佣金的提取方式和比例等事实均有详尽的供述,应当认定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龚弘扬对梦泰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知情。故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龚弘扬关于其对梦泰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不知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经查,梦泰公司以创智合伙人运营模式,要求参加者直接缴纳一定金额的入门费用或购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与入门费等价的高利润升级产品,获得发展下线创智合伙人、提成佣金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创智合伙人作为升级创智会员进而提成更高佣金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创智合伙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运营模式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具有本质区别。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知梦泰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仍积极组织、参与或者提供帮助,其行为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王思伟及其辩护人、徐坤、王成阳、王成富、王德银、龚弘扬关于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王思伟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9月27日的讯问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问题。经查,对于该两份讯问笔录,原审法院在一审已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王思伟2016年9月12日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12日14时30分,侦查人员将王思伟等数十人控制后带至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办案中心,经初步盘问、甄别、核实身份后,出具传唤证对王思伟实施传唤,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人员王某1任某对其进行讯问,讯问时间段为2016年9月12日23时44分至2016年9月13日5时,该讯问在24小时的法定时限内,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王思伟2016年9月27日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27日9时59分至2016年9月27日16时10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人员董某、刘某8在合肥市看守所对被告人王思伟进行讯问,王思伟虽辩称该笔录系刑讯逼供,但其及其辩护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证实,侦查人员王某1任某、董某、刘某8在一审出庭证实没有在上述讯问中对王思伟实施了威胁、辱骂、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另外,王思伟与房放实施的是同一犯罪行为,王思伟2016年9月27日的讯问笔录与房放2016年9月26日的讯问笔录有部分内容重合属正常情况,不足以认定该讯问笔录系刑讯逼供。故王思伟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思伟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9月27日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云某平台是否是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本案创智合伙人传销模式系由梦泰公司的上诉人王思伟、郑红福、房放等人制定并在公司云某平台上实施,梦泰公司将云某平台分为正常折扣价格的普通区域和价格严重虚高的升级区域,其中在升级区域,云某平台要求商家将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虚高商品挂到该区域。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升级区域的商家是根据云某平台的要求实施传销活动,可据此认定云某平台是本案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为云某平台的所有者、管理者应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思伟辩护人关于商家售卖价格严重虚高商品与云某平台没有关联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云某平台上部分商品价格是否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成富等人供述,云某平台的创智合伙人传销模式要求升级区域的商家售卖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虚高商品,该供述与梦泰公司签约的加盟商家或签约商家业务员的证人证言能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云某平台利用售卖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虚高商品实施传销活动,故王思伟辩护人关于本案没有进行价格鉴定,不能认定高佣金产品的价格虚高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120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250万元。同时,上诉人王思伟、王德银、郑红福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60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故王思伟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原判根据郑红福、房放、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窦成良、龚弘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范围内对其判处刑罚,对其各自处罚情节已予充分考虑并体现,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郑红福及其辩护人、房放及其辩护人、徐坤、王成富、王成阳、王德银、窦成良及其辩护人、龚弘扬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恒 审判员陈秀琴 审判员汪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中杰 书记员吴文芳
判决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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