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平与金乃轩、浦听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民申4829号
判决日期:2018-12-18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马路平因与被申请人金乃轩、浦听荣、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路平申请再审称,市政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明知浦听荣没有施工资质而仍将工程分包给浦听荣施工,故市政公司与浦听荣应当对金乃轩在工作中受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路平无需承担责任。涉案工程系电力设备埋设项目,二审判决未查明市政公司是否具有该类项目的施工资质,势必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马路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杜三军
审判员刘海平
审判员左其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褚茜茜
判决日期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