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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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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1、闫某2等与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105民初17247号         判决日期:2018-12-18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理人郭超毅、王嘉仪(实习),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2、闫某1诉被告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1、闫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佳,被告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毅、王嘉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闫某1继承被继承人阎宝福和被继承人王雪卿遗产(遗产包括:房产拆迁补偿款、银行存款等)的三分之一份额,暂计40万元,并由被告返还。2、判令原告闫某2继承被继承人阎宝福和被继承人王雪卿遗产(遗产包括:房产拆迁补偿款、银行存款等)的三分之一份额,暂计40万元,并由被告返还。3、判令被告分别向二原告返还被继承人阎宝福和被继承人王雪卿抚恤金每人41087.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40万元变更为411770元,共计增加2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阎宝福(曾用名闫宝福)和被继承人王雪卿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被告。王雪卿于1930年3月28日生,于2013年4月19日因病去世。阎宝福于1929年2月2日生,于2018年2月12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夫妻共同共有位于郑州市××区××路××院××楼××号房××套,该房产已经拆迁,所发放拆迁补偿款120万元一直由被告掌控。同时,被继承人在去世时留的银行存款数十万元和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均由被告掌控。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继承人阎宝福生前已将涉案房产赠与孙子阎恺,该房屋拆迁款依法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且被答辩人就房屋拆迁款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二、二被继承人生前现金收入均用于生活及医疗,无现金及存款遗产。三、被答辩人主张对被继承人王雪卿的抚恤金按照1/3份额进行分配,无任何法律依据,且该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四、被答辩人主张按照1/3的份额对二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 1、被继承人阎宝福(曾用名闫宝福)和被继承人王雪卿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闫某2、闫某1和被告阎某(曾用名闫平)。王雪卿于2013年4月19日去世,阎宝福于2018年2月12日去世。其二人生前共同共有位于郑州市××区××路××院××楼××号房××套。 2、2014年5月21日,阎宝福签订房屋赠与书,决定把其名下位于郑州市××区××路××院××楼××房产(××卫生路××院××楼××号的房子)赠与孙子阎恺,并告诉三个子女。赠与人阎宝福,代书人闫晓,见证人闫某3、耿某。 3、被告提交的《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显示:甲方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乙方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丙方阎宝福;丙方位于卫生路37号院4号楼1单元1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114.81平方米,共计补偿人民币1199706.24元。该协议上丙方的签字由被告闫平代签。该拆迁补偿款1199706.24元,已由被告领取。 4、2018年6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同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显示:闫平为我社区居民,其父阎宝福老人,因其名下房屋拆迁,于2014年8月15日搬至我社区,与儿子闫平一家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至2018年2月12日老人因病去世。 5、被告于2013年6月领取被继承人王雪卿抚恤金34304元、丧葬费5526元;于2015年12月领取王雪卿补发的抚恤金83433.4元,共计123263.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某2149963.28元及抚恤金41087.80元。 二、被告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某1149963.28元及抚恤金41087.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6元,由原告闫某2、闫某1各负担4942元,被告阎某负担7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张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池漫
判决日期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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