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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边志杰
联系方式:010-68308038
注册时间:1992-07-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一号
简介: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编制城乡规划;测绘服务;工程总承包;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承办展览展示(不含演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编制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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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2民终11388号         判决日期:2018-11-23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因与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研究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顺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案件属于给付之诉,而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二者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案件已进行到鉴定阶段,并未将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审理的争议焦点。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径行裁定驳回顺通公司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建筑研究院对于顺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顺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顺通公司与建筑研究院之间签署的工程名称为“富安大厦”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2、判令建筑研究院承担顺通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3、诉讼费由建筑研究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建筑研究院诉顺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建筑研究院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起诉请求判令顺通公司支付设计费等。顺通公司发表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应属无效”等答辩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710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建筑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建筑研究院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京01民终1855号民事裁定,以《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属于本案基本事实,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在该案审理中,顺通公司坚持《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富安大厦唯一合法设计单位是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另外,顺通公司明确,其与本案中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9000元是代理本案诉讼所产生的。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本案的当事人与(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案件中的当事人虽诉讼地位不同,但参与诉讼的基础都在于争议合同的当事人的身份,双方基于合同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没有变化,且两个案件都不涉及二者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影响当事人同一性的认定,故两案的当事人相同。第二,顺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无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指向的合同法律关系与建筑研究院在(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案件中主张设计费所依据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指向的合同法律关系是相同的,两个案件中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一的,故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本案中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并要求建筑研究院支付本案的律师费。首先,在(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案件中,建筑研究院系基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张设计费,而该合同的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民终1855号民事裁定也写明“《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属本案基本事实”。故顺通公司于本案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经被前案中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所涵盖。其次,顺通公司主张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合同无效诉讼请求,不能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性,不影响重复起诉的认定。第四,在(2018)京0108民初25045号案件中,顺通公司已经发表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与本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明显区别。综上所述,顺通公司的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顺通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许英 审判员朱印 审判员吴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雅迪 书记员韩玮
判决日期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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