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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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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姝
联系方式:8598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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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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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8202号         判决日期:2018-10-3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徐某(以下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张某2(以下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茹虹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张xx名下×××号汽车由我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xx是我和张某2的父亲、徐某的配偶,2013年12月1日去世。张xx去世时留有×××号海马轿车一辆,其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称该车辆在其去世后由我继承。张xx去世后,我就车辆继承问题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徐某未到庭,但于庭后到庭辩称,我和张xx是初婚,婚后生育张某1、张某2两个子女。2013年,张xx去世,去世之后我一直跟张某1一起生活。当初买车的时候是我们夫妻和张某1一起出的钱,买了之后一直由张某1实际使用。张xx就车辆写了一个遗嘱,写的时候我在家,就是车给我儿子,写完之后就给儿媳妇让她收起来了。我同意把车辆给张某1,没有其他意见。 张某2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生育张某1、张某2两个子女。2013年12月1日,张xx去世。张xx之父母均已先于张xx去世。 2013年10月30日,张xx购买×××号海马轿车一辆,购置价64800元。2013年11月8日,张xx书写《赠予》,内容为“我张xx(证件号xxx)有一辆×××的海马m3小轿车一辆,我百年后由我小儿子张某1(证件号xxx)全权继承”,下方有张xx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经询,徐某同意车辆归张某1所有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张xx名下×××号海马汽车由原告张某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2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杜月霞 人民陪审员李秀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雍薇薇
判决日期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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