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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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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兴开
联系方式:322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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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金城大厦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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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茂贵、黄亨龙等与唐代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黔2301民初3431号         判决日期:2018-10-29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茂贵、黄亨龙诉被告唐代成、王汝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茂贵、黄亨龙共同代理人陈兰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唐代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王汝当经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在《黔西南日报》第8380号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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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茂贵、黄亨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两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66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9日为6600元,之后利息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两被告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承诺一个月偿还。两原告同意后于2017年4月9日借款30000元给两被告,通过现金支付21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79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每天为200元。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2017年年底,因被告唐代成未偿还借款,因此作为担保人的被告王汝当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该借款的偿还责任,并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两被告借款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唐代成、王汝当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被告唐代成为借款人,被告王汝当为保证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其中现金支付2100元,其余27900元系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唐代成银行账户,借款期限1个月,逾期不还,每天多还200元。同时载明违约金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原告自述,2017年年底,因被告唐代成未偿还该借款,被告王汝当自愿为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在该借款借据借款人处签名确认。现原告以二被告借款后既未支付逾期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为由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唐代成、王汝当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茂贵、黄亨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唐代成、王汝当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转下页)
合议庭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李明刚 人民陪审员陈露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新新
判决日期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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