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私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培华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1-02-16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B-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光、石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民终466号         判决日期:2018-09-29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智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为2015年1月23日《大智慧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公告之日,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7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为揭露日的观点不能成立。2.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项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交易损失与上诉人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不正确。3.假设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揭露日,本案投资者由于系统风险等因素所导致的交易损失至少在59%以上,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范围,一审判决仅酌情扣减30%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杨晓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67526.50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67392.60元、佣金67元、印花税67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石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44198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44110元、佣金44元、印花税44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余海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284626.40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284058.40元、佣金284元、印花税284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高敬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267388.80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266856.80元、佣金266元、印花税266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张益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18672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18636元、佣金18元、印花税18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刘建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1130008.50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1127754.50元、佣金1127元、印花税1127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汪慧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108918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108702元、佣金108元、印花税108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吴晓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405209.60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405822.60元、佣金405元、印花税405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杨展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杨展平损失112316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112092元、佣金112元、印花税112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王跃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24492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24444元、佣金24元、印花税24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宋长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智慧公司赔偿损失150844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150544元、佣金150元、印花税150元);2.判令大智慧公司承担公证费200元。庭审中,杨晓光等均撤回了第1项诉请中的利息损失及第2项诉请,并表示如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与损失计算表中的金额无法对应,则以当庭陈述的诉请金额为准。 鉴于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再重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晓光投资差额损失215.46元和佣金损失0.06元;二、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冰投资差额损失30870元和佣金损失6.17元;三、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海志投资差额损失1283.80元和佣金损失0.90元;四、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敬超投资差额损失185584元和佣金损失185.58元;五、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益勤投资差额损失18636元和佣金损失55.91元;六、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建民投资差额损失827004.85元和佣金损失248.10元;七、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慧投资差额损失74770.12元和佣金损失14.95元;八、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晓滨投资差额损失1321.60元和佣金损失0.40元;九、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展平投资差额损失78456元和佣金损失23.54元;十、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跃腾投资差额损失13120.80元和佣金损失3.94元;十一、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长育投资差额损失1407.70元和佣金损失1.13元;十二、驳回杨晓光、石冰、余海志、高敬超、张益勤、刘建民、汪慧、吴晓滨、杨展平、王跃腾、宋长育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自2015年6月中旬至2015年8月中旬期间,因证券市场去杠杆等多重因素影响,沪深股市发生大幅波动,出现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市场流动性缺失等异常情况。2016年初熔断期间,也出现千股跌停、两市提前休市等异常情况。上证综指出现大幅下跌,自2015年6月中旬至2016年1月下旬,上证综指从最高点5178点下跌至最低点2638.30点,最大下跌幅度为49%。包括大智慧股票在内的绝大部分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均大幅下跌,但大智慧股票在此期间最高点和最低点出现的时间和下跌的幅度与上证综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二、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益勤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840.60元和佣金损失人民币4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张益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80元,由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6.78元,由张益勤负担人民币40.02元;其余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98.90元,由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862.75元,由张益勤负担人民币3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高琼 审判员范雯霞 审判员程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严伟超
判决日期
2018-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