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43080号
判决日期:2018-09-1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与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集团公司)、第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诉称:2014年4月3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与沈阳机床公司对账确认沈阳机床公司欠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合同尾款3719851元。2016年8月4日,双方再次对账确认与2014年4月3日对账结果相符。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回函同意沈阳机床公司转让2433643.4元债务。故沈阳机床集团公司尚欠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433643.4元未付。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机床集团公司支付货款2433643.4元。
沈阳机床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与沈阳机床公司、沈阳第一机床厂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主体沈阳第一机床厂变更为沈阳机床公司,并约定由沈阳第一机床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建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浃
判决日期
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