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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隋莉
联系方式:0535-7325638
注册时间:2012-11-16
公司地址:莱阳市柏林庄镇于家店村南
简介:
爱拔益加(AA+)肉鸡种鸡饲养(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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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华、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0282民初3667号         判决日期:2018-08-17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2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及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6505.3元以及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约供货,但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 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从未与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订立过合同,涉案工程是李付霞承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未与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进行过结算。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证明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二、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付霞就银盛泰三期、四期项目的对账明细,证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386505.3元未付的事实。 证据三、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证明青岛银盛泰德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银盛泰德郡四期39、40、47、54、55、59号住宅楼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查明事实中认定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银盛泰德郡四期住宅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事实。 证据五、进账单二份,证明涉案工程建设方青岛银盛泰德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转账支票,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将该支票支付给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证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买卖合同的事实。 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当庭质证对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辩称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其所有;证据二仅有李付霞签名,无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对证据二不认可;证据三、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双方进行过结算的事实。 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与李付霞签订的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证明银盛泰德郡项目由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李付霞、李磊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的事实。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经当庭质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证据一落款部分有李付霞签名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印章真实性不认可,但认可银盛泰德郡项目由其与青岛银盛泰德郡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由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后转交李付霞、李磊施工,李付霞系该项目负责人的事实,本院(2016)鲁028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工程供预拌混凝土的事实。所以证据一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李付霞出具的对账明细,庭审中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是否是李付霞结算提出异议,本院令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工作人员李付霞到庭进行确认,但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通知李付霞到庭,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视为举证不能,所以本院对证据二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四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关联性不予确认。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7月18日,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付霞、李磊签订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甲方)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李付霞、李磊;承包范围为甲方与建设单位青岛银盛泰德郡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和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工程总造价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总值为准;承包办法:乙方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建设,自负盈亏,由乙方负责与建设单位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工程款由甲方财务人员办理收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到建设方收取工程款或收取售房款,甲方收到工程款后,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七日内付给乙方。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质量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3年10月16日,李付霞代表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建设单位为青岛银盛泰德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银盛泰德郡四期”工程供各种规格的混凝土,其中强度等级为C15,单价为每立方285元;C20单价每立方300元……;付款方式与期限为月付混凝土款的60%,余款主体封顶三个月内付清。混凝土的检验标准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方式为每拾车为一抽检组;违约责任:非不可抗力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合同价款1%支付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另约定其他事项。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向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银盛泰德郡三期工程供应混凝土11756.5立方米,累计价款3858162.5元,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付霞进行了对账确认。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付款250000元、同年12月5日付款200000元、2013年1月3日付款350000元、3月28日付款400000元、4月10日付款100000元、7月9日付款100000元、9月13日付款300000元、11月25日付款200000元、11月27日付款100000元、2014年1月3日付款1300000元、3月24日付款500000元,共计付款3800000元,尚余58162.5元未付清。 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银盛泰德郡四期工程供混凝土13889.5立方米,价款4679350元,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付霞进行了对账确认。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付款2251007.2元,尚余2428342.8元未付清。对账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付款100000元,后再未付款,三期尚有58162.5元未付,累计尚欠2386505.3元。 2015年12月25日,青岛银盛泰德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银盛泰德郡四期39、40、47、54、55、59号住宅楼经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检验合格并颁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落款部分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86505.3元。 二、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86505.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892元,减半收取计129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红光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栋
判决日期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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