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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386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联系方式:010-62603366
注册时间:2000-1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赛尔大厦
简介:
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www.cer.net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利用“校园梦网”网站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Ⅲ类:医用X射线设备;Ⅱ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销售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它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出租房屋;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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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津民终103号         判决日期:2018-06-29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德公司)与上诉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嘉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伦、朱锡军,上诉人赛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巍、孙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伟嘉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赛尔公司向伟嘉德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4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赛尔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伟嘉德公司提供的纸质交货证明,即思杰公司发货确认的书面材料未加盖思杰公司印章,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据此在赛尔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中减少了4万元不妥。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第二条第1项“产品包装原厂包装形式(邮件形式并提供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其中对于纸质交货文件的内容,原厂盖章的原厂含义并未进行具体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伟嘉德公司以邮件形式向赛尔公司交付了软件,并提供了包含软件销售方信息、经销商信息、最终客户信息、订单号及涉案软件情况的纸质交货文件。因为国外厂商没有印章,该文件由思杰系统国际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思杰系统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盖章即为合同约定的原厂盖章,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即使纸质交货文件的盖章不是思杰原厂盖章,由于伟嘉德公司交付的软件是思杰原厂软件,该行为亦未给赛尔公司造成损失。一审法院在赛尔公司未证明其有损失的情况下判决减少4万元货款,无法律依据。 赛尔公司辩称:涉案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驳回伟嘉德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赛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2.判令解除赛尔公司与伟嘉德公司的软件采购合同,伟嘉德公司返还57万元预付款;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伟嘉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软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与事实不符。涉案软件是伟嘉德公司及其授权委托单位思杰公司自行确定的,软件型号、品种、价格以外的事项才是与赛尔公司协商的。因赛尔公司是从事网络硬件系统及网线工程,对各公司开发的软件品种、功能、配置无法了解,故要求软件提供商根据项目技术需求由软件提供商确定。2015年4月9日,思杰公司向赛尔公司递交了软件型号及报价,此报价进一步说明日后涉案软件是思杰公司指定的。涉案软件技术服务合同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但伟嘉德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软件早在2015年3月31日就己下单并发货,合同尚未签订就已经发货,赛尔公司认为该软件不是思杰公司专门为天津大学项目下单,而是其大陆经销商在其他未成功交易后留下的产品,并设法推销到本案的项目中。2.一审判决对涉案软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的过程认定错误。涉案软件根本没安装,更谈不上调试完毕,因为只要安装伟嘉德公司的涉案软件,系统就无法运行。试运行“基本正常”与涉案软件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将天津大学对项目的验收视为对软件的验收,认定事实错误。3.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软件存在不兼容的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首先,赛尔公司主张软件不兼容并提交了证人证言,证人是涉案软件的安装调试单位负责人,证言中阐明了涉案软件无法使用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认为该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故未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赛尔公司提交证人证言时,多次表示证人可根据法庭要求出庭作证,证人在证言中也表示可以出庭作证,证人未出庭质证,是一审法院不通知的结果。其次,思杰公司官网中对软件配置的说明称伟嘉德公司提供的两款涉案软件不兼容,只要法官打开思杰公司网站,点击软件配置说明,即能够查清该案件事实。第三,软件是否兼容可用,只要将涉案软件安装一下即可查明该案件事实。 伟嘉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除在个别事实认定上存在瑕疵外,对于本案的处理是恰当的,赛尔公司陈述的大量事实无证据支持。1.涉案合同内容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案软件使用方是天津大学,由于项目要在2015年9月投入使用,工期紧,所以相关单位在沟通达成比较确定的意向后即进行工程准备,因此本案工程实际是一个先施工后签订书面合同的过程,伟嘉德公司提交了赛尔公司保证签订合同的书面承诺函。涉案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8月,但2015年3月开始,经赛尔公司认可并保证将来一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伟嘉德公司垫付资金向思杰公司购买软件并施工。伟嘉德公司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以及此后的书面合同约定的产品要求进行了采购、施工、安装,天津大学至今都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赛尔公司联系天津大学,进行产品的沟通、了解,但赛尔公司未配合。2.赛尔公司主张软件存在问题,实际是其为节省成本,选择了比企业板功能简单、价格低的VDI版本。不同的版本软件产品其功能显然是不同的,但不存在不兼容的问题。赛尔公司自愿选择价格相对便宜的桌面云VDI版版本。3.伟嘉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赛尔公司提供了软件产品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履行了合同义务。赛尔公司主张的伟嘉德公司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提出,在伟嘉德公司向赛尔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提起诉讼后,赛尔公司才主张伟嘉德公司违约,该主张无事实依据。 伟嘉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赛尔公司向伟嘉德公司支付货款114万元;2.诉讼费用由赛尔公司承担。 赛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伟嘉德公司和赛尔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2.判令伟嘉德公司返还赛尔公司软件购置款及安装服务费57万元;3.诉讼费用由伟嘉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过程及合同主要内容 2015年1月,天津大学发布“天津大学新校区网络建设运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软件部分的具体项目包括云平台软件(500虚拟机授权)、虚拟机管理软件(96CPU授权)、桌面云软件(1000用户在线,2000总用户),参考品牌中包括思杰公司软件。 2015年4月9日,思杰公司的天津销售工作人员王强向赛尔公司工作人员任巍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赛尔公司确认软件和服务价格,并提供合同模板。附件中的软件和服务价格如下:云平台软件1套35万元,人工部署5万元;虚拟机管理软件1套0元,桌面云软件(VDI版)1000点总价145万元,两个软件的人工部署15万元;上述软件和人工部署总价200万元。 2015年8月10日,伟嘉德公司工作人员魏博伦向赛尔公司工作人员任巍发送电子邮件,其中显示:1.魏博伦系思杰公司的解决方案顾问伟嘉德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与赛尔公司签订天津大学新校区虚拟化等产品和开发服务合同。2.“软件license采购合同(天达新校区-塞尔网络)2015.8.10”用的模板是赛尔公司提供的,有部分内容做了修改,也标记了,请赛尔公司审核。2015年10月19日,思杰公司向赛尔公司发送确认邮件,确认伟嘉德公司为思杰公司的解决方案顾问,有权在天津地区转售思杰产品,有权参与天津大学新校区校园网络建设运行服务项目,授权期限为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 2015年8月18日,赛尔公司向伟嘉德公司发送关于“天津大学新校区校园网络建设运行服务项目”发货的说明函,表明由于赛尔公司商务流程问题,采购合同暂时无法完成签订。但是,最终用户天津大学开学在即,工程进度非常紧张,希望伟嘉德公司在与赛尔公司合同洽谈的同时开始订货并进驻工程现场。赛尔公司承诺:1.采购合同最迟2015年8月31日之前签订;2.采购产品及服务的总金额不低于199万元(产品及实施部分为190万元,开发及运维部分为9万元)。 2015年8月27日,赛尔公司(甲方)和伟嘉德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C-1508360的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标的:甲方采购乙方附件中的软件,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和技术标准详见附件;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天津大学,乙方应保证该产品和配套服务不存在权利瑕疵。2.产品包装及质量标准:原厂包装形式(邮件形式,并提供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产品的质量以原厂商质量标准为准。3.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于交货时间前3日通知甲方收货及到场对货物进行到货验收。乙方将软件产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地址交付甲方,并同时提供软件许可证原件(包含有效使用的电子密钥文件),其中注明的用户数或使用限制必须符合采购清单的规定。经甲方确认无误,双方在到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产品安装调试完后5日内能正常运行则视为实施工作完成,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需甲方、最终用户代表及乙方代表共同签字方能生效。调试验收中,如发现产品不能正常运行,乙方应在15日内对产品进行更换或补充并交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和最终用户代表、乙方代表对所更换或补充产品后的系统进行安装调试验收。若验收合格,则验收结果由双方或三方代表签字;若验收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交货迟延的,每日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0.3%的违约金;超过5日无法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3)甲方逾期付款,每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0.3%的违约金。(4)如果乙方交付的产品全部或部分为假冒伪劣产品,则乙方除应承担更换正品的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产品一倍价款的违约金。合同还对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的附件对软件和服务项目、价款支付、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等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为:1.软件清单:(1)虚拟机管理软件1套,0元,1年免费升级;(2)桌面云软件(VDI版)1000“并发量”,单价1450元,总价145万元,1年免费升级;(3)云平台软件1套,单价35万元,1年免费升级;(4)安装实施服务,单价10万元。2.合同价款及支付:总价款190万元;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57万元),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60%(114万元),验收合格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支付尾款(19万元);乙方在申请付款3日前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付款申请书、甲方与乙方双方代表签字的验收合格凭证或单据、甲方应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软件类发票税率为17%,服务类发票税率6%)。3.交付时间、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交付产品,乙方可以一次性交货或者分批交货,交货日期以最后交货日期为准;乙方可以采取送货上门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交付产品。4.收货信息:收货单位天津大学,收货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白万路交口,联系人田野,邮箱地址tiany@cernet.com。5.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1)软件升级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开始日期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许可证的日期;(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现场服务、各种通讯手段的服务(7*24小时)、通知和预见服务、免费修补和升级,乙方应将具体维护内容和范围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照执行;(3)乙方维护服务对象应为甲方或甲方要求的最终用户;(4)在软件服务期,即1年内,如若乙方软件升级,乙方应为甲方软件进行免费升级;(5)以上维护服务期满后,甲方如果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服务,乙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或不高于其他续约服务用户的价格)为甲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6)为保证本协议范围内项目的执行事宜,乙方应委派专业工程师到甲方指定的场所实施技术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工作计划的制定(需甲方项目负责人确认)、日常服务工作、故障排除、培训、工作沟通和必要的会议支持等。 二、合同履行情况 2015年8月27日,伟嘉德公司工作人员魏博伦向赛尔公司工作人员田野用电子邮件发送了涉案软件许可证获取方法和电子密钥,田野当日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收到。田野在伟嘉德公司提供编号为15-8-006的大客户送货清单上客户签名处签字。该送货清单显示伟嘉德公司将1套虚拟机管理软件、1000并发量的桌面云软件VDI版和1套云平台软件交付赛尔公司。三款软件均注明1年免费升级。 此后,伟嘉德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始调试安装涉案软件。2015年10月20日,涉案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试运行。截至2016年4月20日,试运行基本正常。2016年5月30日,“天津大学新校区网络建设运行服务项目”通过天津大学的验收。 2015年9月15日,赛尔公司向伟嘉德公司支付首付款57万元。 2016年7月,思杰公司向赛尔公司提供了虚拟机管理软件(企业版)和桌面云软件的书面产品许可证明,均显示:客户为天津大学,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订单号为1923754,经销商为北京四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思杰方案顾问为“WECANDO”,软件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其中虚拟机管理软件注明数量为50,桌面云软件注明的数量为1000。 三、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过程和情况 2016年10月28日,伟嘉德公司工作人员魏博伦向赛尔公司工作人员任巍发送电子邮件,提出验收申请,并建议赛尔公司提出遗留问题,以便解决,并向赛尔公司提供“思杰发货确认”书面材料一份。该书面材料上注明的软件销售方为思杰公司,出售到北京四通管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到天津大学,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订单号为“1923754”。该书面材料注明,思杰公司发货的产品为云平台软件1套2个接口许可,虚拟机管理软件企业版1套50个接口,桌面云软件VDI版1套1000并发用户许可。该书面材料上有思杰系统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杰北京公司)的印章。赛尔公司认为该书面材料上未加盖思杰公司的印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厂盖章的要求。伟嘉德公司表示,由于思杰公司是国外软件公司,惯例是只有授权人员签字,没有公章,于是由思杰北京公司加盖了印章,应当视为有原厂盖章。 双方此后就软件验收和未解决的问题等互有邮件往来。2016年11月22日,赛尔公司工作人员任巍向伟嘉德公司工作人员陆薇发送主题为“思杰问题总结20161117”的电子邮件,附件的主题为“天津大学新校区校园网络建设运行服务项目思杰产品存在的问题总结”,主要内容有:1.伟嘉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直至2016年7月思杰公司才提供了部分纸质交货文件。2.伟嘉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云平台软件的许可证原件,交货时只提供了伟嘉德公司的送货清单,没有双方签字的到货验收单。3.合同约定服务期开始日期为伟嘉德公司向赛尔公司交付许可证的日期,但软件注明许可证服务到期日为2016年3月30日,不符合合同约定。4.合同约定的虚拟机管理软件为1套,没有标明实际用户数量,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软件的用户数为50件,不符合天津大学招标文件的96套的要求。5.思杰公司与用户在项目前期做了多次沟通,比较了解用户需求,而且配置的虚拟机管理软件也是企业版的,但是伟嘉德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桌面云软件是VDI版本的,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导致后期给用户实际安装的桌面云软件是企业版的测试版本。 2016年12月14日,赛尔公司工作人员任巍向伟嘉德公司的工作人员陆薇发送邮件:不同意伟嘉德公司提出的验收申请,理由如下:1.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至今没有按照合同提交;2.根据合同条款的交货验收手续没有履行,云平台软件的许可证原件没有提交;3.软件的服务开始日期与合同相关条款不符。以上3点在“思杰问题总结20161117”的邮件中有具体描述。 在案件审理期间,赛尔公司提供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注明的询问人为本案赛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被询问人自称是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孙玮。孙玮表示:其公司应思杰北京公司的要求,自2014年底开始配合思杰公司的工程师到天津大学做思杰产品的功能演示;思杰公司演示时使用的是桌面云软件的企业版,当时三个软件能够做到互联互通,共同运行;2015年8月初,根据思杰公司的安排,其公司与伟嘉德公司签订了天津大学项目的实施服务合同,由其公司负责思杰公司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三款软件无法整体运行,经过查找发现系桌面云软件为VDI版本的因素,桌面云软件VDI版本与其他软件不兼容;发现问题后,赛尔公司临时提供了桌面云软件的企业版的测试版,使得系统顺利通过阶段性验收。伟嘉德公司质证认为,第一,该证据系由一位律师自问自记,不符合调查取证应一人询问,一人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二,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需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第三,该证据中自称孙玮的人陈述的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严重矛盾。综上,尽管实际实施安装调试服务的公司确实是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但无法确定证人和证言的真实性;同时,反而可以证明桌面云软件企业版是赛尔公司自行提供和要求施工单位安装的,与伟嘉德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赛尔公司和伟嘉德公司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订的过程、履行过程、首付款的交付情况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伟嘉德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是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三是赛尔公司要求返还软件购置款和安装服务费57万元的请求能否支持;四是伟嘉德公司要求赛尔公司继续支付114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伟嘉德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起诉之前的电子邮件以及当庭的陈述,赛尔公司认为伟嘉德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存在以下瑕疵:1.伟嘉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2.伟嘉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云平台软件的许可证原件。3.软件显示许可证服务到期日为2016年3月30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年服务期。4.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软件的用户数为50件,不符合天津大学招标文件的96套的要求。5.伟嘉德公司提供的桌面云软件VDI版本与虚拟机管理软件不兼容。 关于伟嘉德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纸质交货文件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伟嘉德公司提供了思杰公司发货确认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注明的软件销售方信息、经销商信息、最终客户信息、订单号以及涉案软件的情况,与思杰公司直接向赛尔公司提供的虚拟机管理软件(企业版)和桌面云软件的许可证明信息一致。其次,该书面材料上加盖了思杰北京公司的印章,但未加盖思杰公司的印章。综上,伟嘉德公司提供的思杰公司发货确认的书面材料,未加盖思杰公司印章,不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关于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虚拟机管理软件用户数为50件,不符合天津大学招标文件要求的96套,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伟嘉德公司并非天津大学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因此伟嘉德公司不是天津大学招标文件相关合同的当事人。其次,赛尔公司和伟嘉德公司在本案中签订的合同所依据的模板系赛尔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在该合同中亦未将天津大学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条款约定在书面合同之内。因此,伟嘉德公司并不直接受天津大学招标文件的约束。最后,双方当事人合同仅约定虚拟机管理软件1套,并未进一步约定用户数,且该软件为赠送软件,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虚拟机管理软件用户数为50件,未违反合同约定。 关于伟嘉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云平台软件的纸质许可证原件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伟嘉德公司的义务是提供许可证原件,但未像交货文件一样明确约定必须为纸质形式,不能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许可证原件的形式为纸质。根据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软件商品的特殊性质和特殊交易方式,伟嘉德公司向赛尔公司交付了电子密钥,赛尔公司通过登录思杰公司网站取得了软件的授权,应当认定伟嘉德公司提供了许可证的原件。 关于伟嘉德公司桌面云软件是VDI版本与虚拟机管理软件不兼容,伟嘉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桌面云软件VDI版本与虚拟机管理软件均系思杰公司开发的软件,赛尔公司提出两款软件不兼容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赛尔公司提供的其单方询问的证人证言,该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该证言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赛尔公司如果认为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软件不兼容,应当及时通知伟嘉德公司。在本案中,从2015年9月初软件正式安装调试,至伟嘉德公司2016年10月28日提出验收申请,长达1年的时间,赛尔公司从未向伟嘉德公司提出软件存在不兼容的问题。最后,无论是2015年4月9日思杰公司向赛尔公司提供的报价单,还是赛尔公司和伟嘉德公司软件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桌面云软件均是VDI版本。综上,赛尔公司认为伟嘉德公司提供VDI版本的桌面云软件属于违约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软件升级服务期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赛尔公司和伟嘉德公司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约定,软件升级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开始日期为交付许可证的日期。在本案中,2015年8月27日,伟嘉德公司向赛尔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的下载密钥,应当从该日期开始计算免费升级时间,即到2016年8月26日。伟嘉德公司当庭表示,2016年3月30日为思杰公司自带的软件免费升级的截止时间,伟嘉德公司愿意承担此后的软件升级费用,并不会影响赛尔公司购买软件的升级。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软件本身显示升级服务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但伟嘉德公司明确表示其负有后续的升级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并未影响赛尔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赛尔公司亦未主张存在软件升级服务期内,其提出软件升级而伟嘉德公司予以拒绝的情况。综上,赛尔公司认为伟嘉德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伟嘉德公司未完全履行交付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的合同义务;赛尔公司关于伟嘉德公司未完全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伟嘉德公司虽未完全履行交付原厂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的合同义务,但亦提供了关联公司盖章的纸质交货文件;且该义务不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未影响涉案软件的交付,未影响思杰公司对涉案软件的授权,未影响最终用户对软件的使用,最终用户天津大学也实际对涉案软件进行了验收,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同时,一审法院注意到,赛尔公司提供的思杰公司直接交付赛尔公司的虚拟机管理软件和桌面云软件的许可证明上亦未加盖思杰公司印章。综上,赛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赛尔公司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57万元款项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伟嘉德公司要求赛尔公司继续支付114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伟嘉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涉案软件虽未经过赛尔公司、伟嘉德公司和最终用户天津大学三方验收程序,但已经于2016年5月30日经过最终用户天津大学的验收,可以视为涉案软件经过了验收;伟嘉德公司也提出了付款申请,且同意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赛尔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但考虑伟嘉德公司提供的纸质交货证明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且赛尔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酌情考虑,相应减少赛尔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4万元。赛尔公司应当支付伟嘉德公司第二笔合同款11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10万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共计198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期间,针对当事人争议的伟嘉德公司提供的桌面云系统VDI版与云平台系统两款软件在天津大学新校区是否兼容问题,本院向案外人天津大学进行调查。天津大学网信中心负责人称,该网络系统目前运行正常,不存在上述两款软件不兼容的情况,天津大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赛尔公司合同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伟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上诉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9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咸胜强 审判员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赵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楠
判决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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