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淑红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2-04-19
公司地址:天钥桥路907号201室/202室
简介:
--
展开
周某1、周2等与周某5、周6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648号         判决日期:2017-12-19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1等与被告周某5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海市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包某某50%的产权份额由四原告和被告周某5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包某某(2016年11月死亡)与配偶周某7(1989年3月死亡)共育有六名子女,即周某1、周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8(1958年12月夭折)。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收养子女,也没有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均先于死亡。系争房屋目前产权登记在周6和包某某名下,四原告要求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包某某的50%产权份额法定继承,产权归被告周某5,由被告周某5支付四原告相应的继承折价款。 两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身份情况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某某生前在2016年9月21日留有遗嘱一份,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包某某的产权份额由周6一人继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继承人包某某(2016年11月死亡)与配偶周某7(1989年3月死亡)共育有六名子女,即周某1、周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8(1958年12月夭折)。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两被继承人没有收养子女,也没有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均先于死亡。 被告周6向本院提供了:1、2016年9月21日《遗嘱》(以下简称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是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其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在我去世以后,全部由我周6继承并且只归周6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有手印,代书人处有陈某某签名字样,见证人处有沈某某、吴某某签名字样。2、2016年9月21日《遗嘱代书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现因本人包某某在生病住院期间无法完全书写遗嘱,现委托陈某某代为书写。本人意识清醒。本委托书需要与遗嘱一同使用或出现方为有效。如单独出现,则视为无效遗嘱!”委托书尾部委托人处有手印,被委托人处有陈某某签名字样。委托书尾部写明地点:徐汇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 四原告对遗嘱和委托书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遗嘱上只有包某某的手印,并没有本人签字,而根据护理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表明包某某右肢肌力正常,能够写字,在遗嘱上没有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委托书上的地点写着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即包某某家的地址,当时包某某在护理院,已经不能够行走了,委托书不可能在家里完成。遗嘱主文“其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在我去世以后,全部由我周6继承”语意表达错误,如果是包某某口述,代书人记录应当表述为“全部由孙子周6继承”,因此也能证明这份遗嘱不是包某某的意思表示,是周6自己的意思表示,且遗嘱完成后并没有在包某某面前读过。 证人陈某某到庭陈述:其是和周6住在一个小区的朋友。2016年9月十几号,证人和周6一起去养老院看望周6奶奶,那时候老人躺在床上,神志清楚,周6奶奶就跟证人说房子准备给孙子周6,想立一份遗嘱,叫证人回去准备一下。证人就回家在百度上找了一下遗嘱的范本并打印出来。2016年9月21日左右,证人拿着打印好的遗嘱和周6、周6的另外两个朋友吴某某、沈某某一共四人一起去养老院。进去以后,包某某躺在床上,证人先将遗嘱给老人看一下,看的时候遗嘱内容没有填满,老人看了点点头,随后证人就按照打印的内容读给她听,边读边写,写完以后再让老人自己看一遍,之后吴某某就把印泥拿出来,老人自己把右手伸过去按印泥,再在遗嘱上按了手印,没有人托她的手。周6用证人的iPad全程录像,拍完以后证人将遗嘱、iPad所有东西自己带走了。2017年11月证人的侄子把iPad弄坏了,恢复出厂设置,遗嘱录像就没有了。证人还曾把录像备份到自己公司的电脑里传给周6,后来公司关掉了,电脑也就被公司拿走了。 证人沈某某到庭陈述:其是周6以前的同事。2016年9月21日的前一天,周6给证人打电话,说奶奶要立遗嘱,叫证人去做见证人。9月21日早上证人去了护理院,还有另外两个朋友也在场。进去以后看见老人躺在病床上,其中周6的一个朋友问了老人关于房子的事情,老人说房子给周6,那个朋友就拿了纸和笔写下来,刚开始纸上有没有内容已经不记得了,朋友一边说一边写,写好以后读了一遍给老人听,另一个朋友拿出了印泥,有人扶手帮老人去按了印泥,印泥按完以后,有个人帮忙把纸拿过去,老人手不方便,有人托了她一把,但按手印的动作是老人自己完成的。当时周6在用iPad拍摄录像,录像内容证人没有看过。 证人吴某某到庭陈述:其是周6以前的同事。当天早上六点多到护理院,周6叫了另外两个人,一共四个人,进去后看到老人躺在床上,看到其中一个人在边读边写,读的内容不记得了,也不清楚纸上是否有字,老人说房子不能卖,房子是给周6的,他们就叫老人签名,老人笔拿不了,就按手印。证人从包里拿出了印泥,老人右手抖的比较厉害,有点抬不起来,证人就托了老人右手的手肘,让老人去按印泥。纸在老人面前,证人扶了一下老人的右手,老人自己去按的手印。 四原告不认可三位证人证言,认为两位见证人对遗嘱的内容并不清楚,对于纸上是否有字也不清楚,没有起到该有的见证作用,且代书人和见证人说法不一致,又都是周6的朋友或同事,有利害关系,均不能采信。 另查,第一次庭审中周6称立遗嘱时拍摄的录像由陈某某保管,后被陈某某不小心删除了,备份也没有了,之后周6又向本院提供了录像资料,但其中涉及被继承人签署遗嘱的关键内容却无法播放,且周6对又能够提供录像资料备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系争房屋于2006年8月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周6、包某某共同共有。庭审中,周6称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周6一人名下,之后增加了包某某的名字。 诉讼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人民币(下同)2410000元,原告对估价结果无异议,被告认为评估价格过高。 庭审中,被告周某5表示如果遗嘱无效,同意五兄弟之间法定继承,但系争房屋是周某5夫妇出资购买,对系争房屋贡献大,且周某5一直和包某某居住生活在一起,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多分,并要求扣除支付的7个平方米使用面积的钱款,系争房屋产权归自己,支付四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同时系争房屋实际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到税费,要求从遗产中扣除税费。四原告表示,五兄弟都尽到了照顾母亲的赡养义务,不同意周某5多分,也不同意扣除7个平方米的价格。同意被告周某5在支付房屋折价款时,按照遗产继承范围50%,扣除一半的税费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包某某的产权份额归周某5所有,即整套房屋中周6和周某5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周某5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给付周某1、周2、周某3、周某4继承折价款人民币各230000元; 三、若周某5以出售上述房屋的钱款支付折价款,则因出售上述房屋支付税费的50%中,由周某5承担23.65%,周某1、周2、周某3、周某4各承担19.0875%,另外50%税费由周6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3315元,由周某1、周2、周某3、周某4各负担4450元,周某5负担5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龚梅 人民陪审员梁莺 人民陪审员李俊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心婷
判决日期
2017-12-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