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港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4执105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8-26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港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设计费61.6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37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江苏银行账户余额1606.4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被执行人江苏港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金丹捷
审判员夏婕
审判员吴良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张倩
判决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