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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7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5-2883540
注册时间:1996-04-15
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治村29栋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安装、维修及销售;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维修;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锅炉安装、维修;压力管道安装;安全阀校验;工业管道工程、公用管道工程设计;劳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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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与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223民初2113号         判决日期:2019-08-20         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力与被告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苏振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振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40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江东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被告江东公司将南陵县弋江镇中联村莲藕深加工厂房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苏振权承建。2018年10月17日,被告苏振权与原告签订《水电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建设资金问题,被告江东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徐胜林负责,并于2018年11月15日在《水电承包合同》上签字“同意执行合同”。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工程款共计533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4000元,尚欠工程款1934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苏振权辩称,1.答辩人认为原告针对答辩人的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请。首先,被告江东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单方解除了对答辩人的承揽合同,并指定了案外人徐胜林入场负责之后的工程,所以答辩人认为在11月15日之后所产生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与答辩人无关系,原告要求答辩人对此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2.原告放弃了对徐胜林的诉讼请求,该部分责任不能强加于答辩人;3.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反映答辩人已就原告在答辩人承包期间所完成的工程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请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被告江东公司辩称,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是原告和被告苏振权签订的施工合同,后期被告苏振权退场了,原告承包工程水电安装,但是没有做消防管接至阀门这一块,这一块南陵县审计局委托事务所审计时已经扣除,对其他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7日,被告江东公司与被告苏振权签订《合作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江东公司)将南陵县弋江镇中联村莲藕深加工厂房建设工程委托乙方(被告苏振权)承包”。 2018年10月17日,被告苏振权与原告签订《水电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承包范围:图纸内水电消防安装。1.消防管接至阀门井。2.电箱、灯具安装到位。(总电箱只预埋管道至室外1米,不穿电缆)按图纸要求施工。 总价:伍万元人民币整(不含管理费、税金。另张力安装厂房内部灯具时所产生的人工费用6个大工6个小工由苏振权支付,不计在总价内。) 付款方式:张力材料进场苏振权支付张力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竣工验收后一周内苏振权支付张力全部尾款。张力预留总额的5%质保金半年内付清。 施工过程中,被告苏振权退场,被告江东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徐胜林负责,徐胜林于2018年11月15日在《水电承包合同》上签字“同意执行合同”。 庭后经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实,原告确实已将消防管接至管道井(阀门)。被告苏振权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被告江东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9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力工程款人民币19340元,并从2019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元,由被告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季政 书记员花慧
判决日期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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