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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7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5-2883540
注册时间:1996-04-15
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治村29栋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安装、维修及销售;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维修;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锅炉安装、维修;压力管道安装;安全阀校验;工业管道工程、公用管道工程设计;劳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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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培与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223民初2114号         判决日期:2019-08-20         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培与被告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振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振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150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日止;2.判令各被告承担违约金7915元;3.判令被告江东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被告江东公司将南陵县弋江镇中联村莲藕深加工厂房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苏振权承建。2018年10月24日,被告苏振权与原告签订《内外墙涂装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内外墙油漆涂料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建设资金问题,被告江东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徐胜林负责,并于2018年11月15日在《内外墙涂装施工合同》上签字“同意执行合同”。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款共计791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45000元,尚欠工程款3415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苏振权辩称,1.原告针对答辩人的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江东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单方解除了对答辩人的合同,徐胜林入场,徐胜林对合同予以认可,之后的工程与答辩人无关系,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于法无据;2.原告单方放弃对徐胜林的诉请,该部分责任不能强加于答辩人;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请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江东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内外墙承包合同无异议,工程量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我公司支付了45000元,苏振权支付了15000元,共支付60000元,按照初审工程量计算内外墙总价款为63710元,尚欠原告371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7日,被告江东公司与被告苏振权签订《合作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江东公司)将南陵县弋江镇中联村莲藕深加工厂房建设工程委托乙方(被告苏振权)承包”。 2018年10月24日,被告苏振权与原告签订《内外墙涂装施工合同》,约定: “工程名称:中联村莲藕加工厂。 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 …… 1.本工程预算面积约/㎡(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 2.每平方米造价为真石漆40元/㎡,内墙12元/㎡,环氧地坪28元/㎡。 3.预算总造价为/元。 4.本合同签订后以每栋为结算单位,乙方(原告)在进场后甲方(被告苏振权)支付工程进度款为预算总造价的40%;乙方做好工程量80%,支付工程进度款到预算总造价的80%;完工后支付工程款到总造价的100%。甲方若违约,乙方停止施工,甲方除因承担工程总造价的10%违约金外,并承担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若需再次重新施工,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 注:付款方式: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付总造价30%,工程施工到总工程量80%,付总工程价50%,余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留存5%,余款一次性付清。” 施工过程中,被告苏振权退场,被告江东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徐胜林负责,徐胜林于2018年11月15日在《内外墙涂装施工合同》上签字“同意执行合同”。 庭后经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实并共同签字确认工程价款为76299元。被告江东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潘培工程款人民币31299元,并从2019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潘培负担135元,被告苏振权、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季政 书记员花慧
判决日期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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