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华与徐文军、赵其银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鄂0502执1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6-27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文华与被执行人徐文军、赵其银、秦道祥、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徐文军、赵其银、秦道祥、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施文华支付货款本金1549680元;并以15496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申请执行人施文华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前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徐文军、赵其银、秦道祥、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上述货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施文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徐文军、赵其银、秦道祥、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施文华律师代理费8万元。(四)被执行人徐文军、赵其银、秦道祥、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1126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705元。已执行到位8621.45元,剩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余晓
审判员马晓曦
审判员章富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玲玲
判决日期
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