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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金友
联系方式:0514-4641768
注册时间:1998-08-25
公司地址: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7号
简介:
可承担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地产开发(叁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房屋出租、为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经营范围需资质的凭资质在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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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荣花与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183民初5990号         判决日期:2019-07-29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邬荣花与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荣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明、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邬荣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对与原告相邻的河边坡道采取浆砌片石挡土墙防护处理等补救措施以免继续危害原告房屋安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开裂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3万元(搬家费2万元、新建筑建设期间过渡安置费5万元、房屋拆除费3万元、原建筑装饰装修费3万元、建筑垃圾清运及弃土场费7万元、树木赔偿费3万元、重新办理建房手续各项规费6万元、房屋建设费96万元、交通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天王河环境整治及污水纳户系统管道工程”的中标承建单位,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动工。被告下属的施工队在施工到原告位于句容市天王镇天鹅路的房屋附近时,无视原告房屋临近天王河道的事实,用大型机械野蛮施工,将原有河道约45度边坡挖掘成几近90度的直角,且坡度与坡顶的高差近9米,造成原告临近河道一侧房屋上下贯通开裂,严重侵犯了原告财产权,并危害到原告家人的生命安全。 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法院委托的相应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做的鉴定没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份联系函持有异议,被告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应当依据相应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同时考虑按照一定的比例判定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邬荣花所有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位于句容市天王镇翻水站内,建筑面积166.01平方米,建于1988年。 2017年,相邻案涉房屋的句容市天王镇天王河环境整治及污水纳户系统管道工程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为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曾在原告案涉房屋西侧距离约7.9米坡道进行开挖施工,距离约15米左右进行开挖、打桩施工。被告施工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开裂情况后,多次向被告交涉和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被告停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未果后于2018年9月12日诉至本院。现句容市天王镇天王河环境整治及污水纳户系统管道工程已竣工。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裂缝等问题与相邻施工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比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现场检查,原告房屋主要存在墙面粉刷裂缝,沿灰缝处开裂、墙体裂缝、地面开裂、散水开裂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西侧开间平房。2019年1月30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第SF201901013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邬荣花房屋既有裂缝等问题的产生(发展)与相邻天王河环境整治工程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0元。 2019年3月15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联系函一份,该函中说明“我单位无法对相邻天王河环境整治工程对邬荣花房屋既有裂缝等问题的产生(发展)所占因果关系的比例进行鉴定。第SF201901013鉴定报告第五章中鉴定意见“邬荣花房屋既有裂缝等问题的产生(发展)与相邻天王河环境整治工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天王河环境整治工程施工为主要因素,涉案房屋材料收缩变化等自身原因为次要因素。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裂缝等问题修复方案等以及被告应采取哪些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免继续危害原告的房屋安全等进行鉴定,2019年4月3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第SF201904032号鉴定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修复原则及范围在考虑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基础上,对第SF201901013号报告中所列的邬荣花房屋裂缝等问题进行修复。修复方案1、对图1中的第1处外墙面粉刷裂缝,铲除圈梁和墙体交界处裂缝两侧各150㎜宽墙面粉刷层。骑缝设置300㎜宽、孔径10㎜、直径Φ1的钢丝网,固定点钉距500㎜,并用1:2水泥砂浆粘牢,按照原标准重新粉刷。2、对图1中的第3、4处墙体裂缝,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对墙体进行加固。加固方法:1)、对上图墙体铲除从地面以下500㎜至屋面板底范围内墙体内外墙粉刷至基层;2)、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对墙体进行加固,具体要求如下: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厚度为35㎜,竖向钢筋直径为8㎜,间距为200㎜,横向钢筋直径为6㎜,间距为200㎜,S形穿墙筋直径为6㎜,间距为800㎜,水泥砂浆强度等级M10,钢筋为HPB300,钢筋空洞采用胶粘剂灌注填实,节点做法参照15G611《砖混结构加固与修复》图集P56、P57页基础和顶部做法。3)、按原装修标准恢复房屋的地面及装饰面层;4)、考虑到新做乳胶漆与原乳胶漆面出现的色差现象,可对加固房间全部内墙面一并涂刷乳胶漆。3、对图1中第5处开裂的地面,用M10水泥砂浆对裂缝进行表面封闭处理。4、对图1中第6处开裂的散水,铲除开裂散水,按照原标准重新施工,总长度约23m。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000元。 2019年4月19日,原告针对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第SF201904032号邬荣花房屋修复方案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第一,该修复方案仅是对裂缝部位进行表面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裂缝会不会继续发展下去的问题;第二,被告的施工对这块土地长期以来形成的稳定造成了破坏,该修复方案不对房屋基础部分进行加固处理,再发生沉降裂缝怎么办?第三、该修复方案没有提出如何对河道边坡进行防护的问题,原告的房屋开裂是因为被告的野蛮施工导致的,不将河道边坡防护做好,房屋的长久安全还是不能得到保障。 2019年5月7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针对2019年4月19日原告所提出的异议出具补充说明函,对原告所提出的异议答复如下:1、修复方案除了对现有的裂缝处起到封闭、加固作用外,还提高了房屋抵抗进一步出现同样问题的能力。2、目前无迹象和相关技术资料表明该房屋地基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尽管邬荣花所提异议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距离相邻施工已近2年时间,我单位修复方案亦对墙体抗不均匀沉降能力进行了提高,对仅仅是“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缺乏依据。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邬荣花房屋修缮加固等工程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2019年7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该工程费用合计57328.64元。1、土建加固为56251.59元,包括加固拆除、修缮加固、室内装饰、室外栏杆等。2、安装修缮为1077.05元,包括空调外机拆安、电表拆安等。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照片、网上发布的被告中标公示、营业执照打印件、保单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本院出示的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补充说明函、联系函、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原、被告双方出庭人员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邬荣花损失合计49863元; 二、驳回原告邬荣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鉴定费29000元,合计37385元,由原告邬荣花负担7163元,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22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37385元,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30222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茜
判决日期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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