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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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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卓建、何静等与代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浙0411民初586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7-24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卓建、何静与被告代树平、同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何卓建借款130万元,并按月利率2.3%支付借款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两被告归还原告何静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与原告何静是朋友关系。自2015年始,两被告与原告何静间发生借贷关系。2015年7月15日,被告代树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何静借款170万元,借款月息为1.8%,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被告代树平就该笔借款重新向原告何静出具借条一份,月息改为2%,借款期限改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被告代树平另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何静借款50万元,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何静借款40万元,月息为2%,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何静借款30万元,月息为2%,期限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何静借款30万元,月息2%,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2016年9月6日向原告何静借款20万元,月息2%,期限为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合计350万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代树平向原告何卓建借款130万元,月息2.3%,期限为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该笔借款系通过原告何静账户转账)。两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如期支付利息,其中向原告何卓建支付利息至2018年10月,向原告何静支付利息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何静归还本金150万元(尚欠200万元),未向原告何卓建归还本金,上述借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代树平辩称,与两原告确实有借贷关系,尚欠330万元,款项都是打入其个人账户,都是由公司名义出面借款,并用于公司投资经营周转,这情况原告也是清楚的,因为何静在其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两人的借款与同亚娥无关,同亚娥并不认识两原告,这些借款也从来没有用于家庭开支,都是用于公司周转。该借款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同亚娥辩称,不知道借贷关系存在,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已经在2017年12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代树平也没有予以告知,故始终不知情;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用于违法犯罪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原告何卓建、何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沈宝庆 人民陪审员骆惠龙 人民陪审员吴晓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贇洁
判决日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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