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民申3137号
判决日期:2016-11-2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习静
代理审判员何振辉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明锐
判决日期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