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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386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联系方式:010-62603366
注册时间:2000-1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赛尔大厦
简介:
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www.cer.net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利用“校园梦网”网站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Ⅲ类:医用X射线设备;Ⅱ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销售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它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出租房屋;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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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8民初29804号         判决日期:2019-06-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与被告上海瑞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赛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瑞怡公司:1、赔偿各项损失9831344元(其中包括货款7981400元,违约金1686000元、诉讼费用163944元);2、支付利息(以前述损失为基数,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为采购笔记本电脑先后与赛尔公司、瑞怡公司以三方协议的形式签订了两份《设备销售合同》,瑞怡公司收到全部货款1686万元后既未向经纬公司交货,也未向赛尔公司交货,仅向经纬公司返还了部分货款,尚余货款798.14万元未付。2013年4月,经纬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上述两份《设备销售合同》,并要求赛尔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对赛尔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追加瑞怡公司为第三人,但瑞怡公司未出庭应诉。本院作出(2014)海民初第15128号判决书,判决解除两份《设备销售合同》,赛尔公司向经纬公司返还货款798.14万元,支付违约金168.6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63944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终字3546号判决书,维持原判。现赛尔公司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就前述损失经与瑞怡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赛尔公司诉至法院。 瑞怡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512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4月23日,经纬公司(甲方)、赛尔公司(乙方)与瑞怡公司(丙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主要约定:1、货名、规格、数量、金额详见后附订单,总金额为750万元;2、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总金额100%的人民币90天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在每次交货后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3、交付时间、方式:(1)乙方同意于收到甲方足额银行承兑汇票之后90天内向甲方交付设备,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货物清单以分批交货形式履行交货义务;(2)交货方式为甲方(或其书面指定的第三方)自提,提货地点为丙方指定的深圳工厂仓库,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鹤州开发区中科诺工业园;4、产品包装及验收:(1)产品包装:丙方负责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的坚固包装,且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输;(2)产品验收期限:甲方(或其书面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收到乙方或丙方通知验货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给乙方和丙方,过期则视同验收合格;5、交货、验收:甲方和丙方需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货验收,并进行书面确认;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变更收货人或其他收货信息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本合同所约定的收货信息履行交货义务;甲方应就上述检验结果签署验收报告;6、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第8.2条)如确属乙方原因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迟货物金额0.1%的违约金,如乙方超过规定交货日期三十日,仍无法交货,同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同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3)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4)如确属丙方原因造成乙方交货延迟,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丙方向甲方直接承担;(5)因不可抗力影响了交货期,不应视为乙方违约责任;(6)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守约方对违约方就其他损失进行索赔。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订单,载明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明细。同年4月27日,经纬公司向赛尔公司交付金额为7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赛尔公司收取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瑞怡公司。同年5月4日,经纬公司(甲方)、赛尔公司(乙方)与瑞怡公司(丙方)签订3411号设备销售合同,除合同总金额为936万元外,其他主要约定事项同6611号销售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后附订单,载明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明细。同年5月19日,经纬公司向赛尔公司交付金额为93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赛尔公司收取该汇票后再次背书转让给瑞怡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赛尔公司未向经纬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此后,蔡松霖向经纬公司出具担保函,称其同意作为赛尔公司(被担保人)与经纬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号、2010年5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合同、付款协议书及其附件(以下称主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被担保人按期偿还主合同项下货款本息、代垫款项、手续费和履行主合同相关义务的连带责任,直至被担保人履行完毕全部主合同义务之日止。2012年6月25日,经纬公司与赛尔公司、瑞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载明三方基于方便履行债权债务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减少其对乙方的债权金额(即甲方已预付乙方的货款)计4733600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2、丙方减少其对甲方的债权金额(即丙方已预付甲方的货款)计4733600元,甲方不再向丙方支付该笔款项;3、乙方减少其对丙方的债权金额(即乙方已预付丙方的货款)计4733600元,丙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4、丙方因任何合同事项而向甲方支付上述4733600元款项的权利相应终结,各方同意抵消上述金额的债权债务,甲乙丙三方间原签订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行协商。同日,经纬公司、赛尔公司、瑞怡公司、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四方协议,载明四方基于方便履行债权债务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减少其对乙方的债权金额(即甲方已预付乙方的货款)195万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2、乙方减少其对丙方的债权金额(即丙方已预付甲方的货款)195万元,丙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3、丙方减少其对丁方的债权金额计195万元;4、丁方减少其对甲方的债权金额(即乙方已预付丙方的货款)195万元,甲方不再向丁方支付该笔款项;5、丙方、丁方因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如有)而享有的权利一并终结,该195万元债权债务各方相应冲抵,甲乙丙三方间原签订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行协商。次日,经纬公司向瑞怡公司、赛尔公司发送主题为抹账协议的电子邮件,称截止目前,瑞怡公司支付经纬公司4733600元,该部分款项凭三方抹账协议直接进行抹账操作;上海卓优嘉汇支付经纬公司股份195万元,该笔款项凭四方协议进行抹账操作;香港SEASON公司支付香港华明公司美元15万元,按汇率1:6.3计算,折合人民945000元,凭抵账函进行抹账操作;请蔡总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相应公司章后寄给经纬公司;后续还款承诺请蔡总速发其,注明预计还完本金时间,每批还款金额等事项。该电子邮件后附关于同意预付款冲抵赛尔公司相关债务的函,其中函件载明SEASONMARBLEENTERPRISESLTD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给香港华明有限公司15万元美元是用于偿还赛尔公司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向经纬公司交付货物而向经纬公司退还的货款中的相应金额,同意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1:6.3记账,折合人民币945000元。2013年3月4日,经纬公司(甲方)、赛尔公司(乙方)与瑞怡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载明三方基于方便履行债权债务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减少其对乙方的债权金额(即甲方已预付乙方的货款)计75万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2、丙方减少其对甲方的债权金额(即丙方已预付甲方的货款)计75万元,甲方不再向丙方支付该笔款项;3、乙方减少其对丙方的债权金额(即乙方已预付丙方的货款)计75万元,丙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4、丙方因任何合同事项而向甲方支付上述75万元款项的权利相应终结,各方同意抵消上述金额的债权债务,甲乙丙三方间原签订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行协商。经纬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6月4日收到了瑞怡公司支付的50万元。另查,2010年3月,经纬公司(买方)与赛尔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主要约定:1、货名、规格、数量、金额详见后附订单,总金额为540万元;2、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交付合同总金额100%的人民币90天银行承兑汇票,卖方在每次交货后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3、交付时间、方式:(1)卖方同意于收到买方足额银行承兑汇票之后90天内向买方交付设备,买方同意卖方可以按照货物清单以分批交货形式履行交货义务;(2)交货方式为买方(或其书面指定的第三方)自提,提货地点为卖方指定的深圳工厂仓库;4、产品包装及验收:(1)产品包装: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的坚固包装,且卖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输;(2)产品验收期限:买方(或其书面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收到卖方或丙方通知验货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给卖方,过期则视同验收合格;5、交货、验收:买卖双方需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货验收,并进行书面确认;双方应就检验结果签署验收报告。该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9311号合同签订后,经纬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赛尔公司支付货款540万元。赛尔公司收款后于2010年6月22日向经纬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赛尔公司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瑞怡公司、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发出两份提货委托书,告知赛尔公司委托经纬公司向上述单位提的货物。经纬公司提货后,赛尔公司与经纬公司共同出具两份设备验收书,载明上述合同项下货物全部质量合格,通过验收。诉讼中,经纬公司与赛尔公司均确认号合同已履行完毕。诉讼中,经纬公司提交赛尔公司(甲方)与瑞怡公司(乙方)、中科公司(丙方)于2010年4月签订的合同的三方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以证明赛尔公司与瑞怡公司之间系委托加工关系并非代理关系,同时以佐证号合同的履行情况。经庭审质证,赛尔公司对经纬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两份委托加工合同予以确认。诉讼中,赛尔公司提交二审询问笔录及开庭笔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因为瑞怡公司没有货导致无法交货,与赛尔公司无关。该事实在2014年3月26日的笔录第六页有显示。瑞怡公司在向经纬公司付款,所有款项均是由瑞怡公司向经纬公司支付的,经纬公司要求赛尔公司返还货款没有依据。赛尔公司还提交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证明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瑞怡公司都是蔡松霖。基于上述查明事实,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经纬公司与赛尔公司、瑞怡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涉案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如乙方超过规定交货日期三十日,仍无法交货,同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现依据查明事实,赛尔公司未依约供货且延迟时间已超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符合了合同约定的解除要件,故经纬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查明事实,经纬公司向赛尔公司支付两份合同的全额货款共计1686万元后,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通过多次签署还款协议互抵债权债务的方式,经纬公司已与赛尔公司折抵欠款8378600万元,经纬公司又收到瑞怡公司的50万元付款,现赛尔公司尚欠7981400元未予返还,故本院对经纬公司要求赛尔公司返还货款8481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赛尔公司应向经纬公司返还货款7981400元。赛尔公司提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返还货款的义务,未交货的责任在瑞怡公司的抗辩意见,因瑞怡公司现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无法确认未能供货的原因确系瑞怡公司的原因;赛尔公司提交的二审询问笔录中载明经纬公司称赛尔公司没有交货问过瑞怡公司,瑞怡公司称没有货,但该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未交货的原因确属瑞怡公司,故本院对赛尔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查明事实,赛尔公司至今拖欠经纬公司货款未予全部退还的行为显属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在赛尔公司不能交货时赔偿经纬公司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执行,故本院对经纬公司要求赛尔公司赔偿1686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经纬公司与赛尔公司先后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二O一O年五月四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二、赛尔公司返还经纬公司货款7981400元并赔偿违约金1686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经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7978元(经纬公司已预交),由经纬公司负担8506元(已交纳);由赛尔公司负担794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经纬公司已预交),由赛尔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因赛尔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京01民终35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472元,由赛尔公司负担(已交纳)。2016年7月14日,赛尔公司向经纬公司付款9751872元,用以履行(2016)京01民终3546号判决书全部债务及应由赛尔公司承担的保全费及诉讼费。 另查,瑞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
一、上海瑞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损失9831344元; 二、驳回赛尔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海瑞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20元(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已预交40310元),由上海瑞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杨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宋玉洁
判决日期
20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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