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482民初233号
判决日期:2019-06-18
法院: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专款专用僵补资金政策的水集团(2017)102号《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办法》无法律效力并撤销之;2、判令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02年到2006年间国务院两次对被告单位政策性关破补偿金即事实上福利补贴11万元,并以此额为基数计算支付原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上岗;3、判令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依法安排原告上岗,并支付原告被克扣工资自2017年8月1日离岗之日按4000元/月另加自2017年12月起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特一级专家待遇标准5000元/月合并支付其工资直到上岗;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因恶意违法违约支付原告赔偿金,支付额为自2017年8月1日原告离岗之日起按工资标准6847元/月另加自2017年12月起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实行特一级专家待遇标准5000元/月合并支付其工资直到上岗;4、判令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补缴原告因离岗而导致工资基数减少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上岗(4000元/月)、自2017年12月起至上岗(特一级专家待遇5000元/月)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差额部分;5、判决被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金自2017年8月1日离岗之日起按工资标准6847元/月,另加自2017年12月起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实行特一级专家待遇标准5000元/月合并支付其工资直到上岗;6、判令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管理规定及其僵尸企业补助金规定相关文件,原告享有重新上岗或内部退养或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资专款专用一次性全额补偿金权利。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召开了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员工分流安置办法,并形成水集团(2017)102号《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办法》;原告与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得原告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于2017年7月27日对原告下离岗通知书;2017年12月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发文实行了公司特级专家制度,原告在岗时完全有资格有能力被聘任为特一级专家;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常宁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尹献忠
人民陪审员吴冬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利媛
判决日期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