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李喜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002民初4225号
判决日期:2019-06-17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喜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喜玲6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喜玲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嫚
判决日期
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