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 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联系方式:13671262259
注册时间:2017-11-16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路72号格兰晴天16号楼1313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郑某1等与郑某2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1801号         判决日期:2019-06-05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郑某1因与被申请人郑某2及一审第三人郑某3、寇某、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郑某1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即1.郑某5、郑某6、郑某7、王某1、张某1等5人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在郑某1名下,是全家人的意思表示;2.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杨家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洼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涉案房产登记证在2014年7月之前不在村民手中;3.张某2、朱某1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2于2005年4月30日书写的《证据》,是张某2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代书完成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证明杨家洼村委会对于《证据》上加盖公章的情况不知情,进而证明《证据》不存在法律效力。(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法院认定《分家草单》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该认定与现有的其他证据相冲突;2.郑某1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郑某1名下;3.对于《分家草单》,郑某6明确表示不是其签字,法院应依职权启动笔迹鉴定程序;4.一审法院引用风俗习惯来进行判决是错误的。综上,郑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郑某2、郑某3、寇某、郑某4提交意见称,郑某1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定要求,均不能成立。宅基地登记在谁名下并不影响《分家草单》的效力。请求驳回郑某1的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郑某1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张雅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涵乔
判决日期
2019-06-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