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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
联系方式:027-51156100
注册时间:1992-06-03
公司地址: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简介:
承担国内铁道、公路、市政、地铁轻轨、建筑、煤炭、电力、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冶金、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建材、水运、民航、军工、水利、海洋、轻纺、农林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服务、环境评价、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项目管理、检验检测、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具体范围见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机械、产品的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基础设施投资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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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钟育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行初570号         判决日期:2019-05-22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钟育、李娟、李定意(以下简称原告李钟育等3人)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认为生态环境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钟育及原告李钟育等3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国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钟育等3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表述为:“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环法〔2018〕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责令被告为原告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2.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环审监管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1)由本案被告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设计院)在湖南省境内实施洛湛高铁建设项目,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政府信息公开,并就本案‘衡邵怀高铁’、‘洛湛高铁’(以下简称‘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本案被告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内容为原告作出答复。(2)由本案被告就该两个高铁建设项目在建设主体工程施工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被告主管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以及实施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情况为原告作出答复。(3)由被告就该两个铁路建设项目的自然灾害环境影响,尤其是雷电灾害环境影响中的评价内容为原告作出答复。3.请求依法判决将本案被告所属有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在审查审批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遗漏自然灾害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引发本案雷电事故,导致本案原告家中死亡二人,伤残一人的渎职一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4.请求依法判决由本案被告为原告赔偿因其不履行保护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而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5.请求依法判决由本案被告为原告赔偿因其审批的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的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遗漏自然灾害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造成原告家中人员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6.请求依法判决由第四设计院为原告赔偿因其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遗漏自然灾害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导致原告家中人员伤亡而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7.请求依法判决由本案被告为原告赔偿因被告不履行对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的自然灾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监管职责,引发本案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家中人员伤亡而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8.请求依法判决由广铁集团为原告赔偿因其实施本案两个铁路建设项目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遗漏自然灾害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而引发雷电事故造成原告家中人员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 经查: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作出环法〔2018〕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庭审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表示仍坚持本案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钟育、李娟、李定意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李钟育、李娟、李定意。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晓琼 审判员乔军 审判员王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晓琼 书记员冯盼盼 书记员刘畅
判决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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