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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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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远平
联系方式:6597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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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1764号         判决日期:2019-04-2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柴某、郭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柴某、郭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未追加杨钰辰作为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属于遗漏诉讼主体。(二)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判定涉案30号房屋是于某的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物权法、婚姻法规定,涉案房屋系于某与柴利军夫妻共同财产。2.《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书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于某母亲王可玲的证人证言,原判在主要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严重错误。3.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行为,需该房屋的权利人于某的父亲于滋彰与其配偶王可玲共同作出意思表示,而二审法院仅凭于某母亲王可玲的证人证言就判该房屋属于于某个人财产,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4.二审法院对于11万余元的具体用处的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于某提交意见称,柴某、郭某无法证明杨钰辰系柴利军之子,不追加杨钰辰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正确。涉案房屋原系于某父母财产,以合法交易方式赠与给于某个人,于某未支付对价,原判认定涉案房屋为于某个人财产于法有据。故请求驳回柴某、郭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柴某、郭某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思源
判决日期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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