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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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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梁燕贵
联系方式:0571-88952166
注册时间:2008-10-08
公司地址:振华路196号B幢504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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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甬象执民字第1553号         判决日期:2015-08-11         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10130.3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51.9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10130.3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051.9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处房产,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判决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陈海波 代理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世进
判决日期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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