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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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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科
联系方式:13339130911
注册时间:2015-10-28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2205-2208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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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执复57号         判决日期:2019-03-2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投资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国购公司)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2018)京04执异2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四中院在执行芜湖华融渝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中心)与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袁其福、袁启宏、胡玉兰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4民初561号民事裁定;执行案号:(2018)京04执保209号]过程中,被保全人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以北京四中院保全行为违法为由,请求:1.解除对国购控股公司持有司尔特182050800股股票的冻结;2.解除对合肥华源公司持有的安徽国购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38%股权的冻结;3.解除对合肥华源公司名下国购广场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117546、8110117545、8110117554、8110117547、8110117549、8110117551、8110117553、8110117548、8110117552、074057号房产的查封;4.解除对宣城国购公司名下宣城市不动产权字第003463、003493、003497、003498、003495、003496、003491、003434、003427、003453、003452号房产的查封。 北京四中院查明,该院在审理芜湖华融中心与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袁其福、袁启宏、胡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芜湖华融中心申请,该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京04民初56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袁其福、袁启宏、胡玉兰的财产及权益,限额人民币160421958.7元。 北京四中院另查明,抵押人宣城国购公司与抵押权人芜湖华融中心签署了抵押合同,宣城国购公司为确保芜湖华融中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购投资公司的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抵押物为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9号等19个商铺,确认净值为人民币444479600元。 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该院发现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0007136、0007137、0007138、0007139号等五个商铺存在在先查封,其确认净值为人民币414744500元,故对上述五个商铺进行了轮候查封。同时,国购控股持有的司尔特(股票代码:002538)182050800股股票中,179530000股股票已向第三方质押。 北京四中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异议人所提法院对宣城国购公司名下商铺进行财产保全的金额远超芜湖华融中心的诉请金额的主张,经查,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9号等19个商铺确认净值为人民币444479600元,但其中五个商铺存在在先查封,其确认净值为人民币414744500元,该院对上述五个商铺进行了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故该院对于异议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对于异议人所提法院冻结国购控股公司持有的司尔特182050800股股票存在超标的额的主张,经查,国购控股公司持有的司尔特182050800股股票中,179530000股股票已向第三方质押。对于被保全财产上附有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的,应当保全的财产价值为享有上述优先权的债权总数与请求保全的价值之和,故该院对于异议人所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异议人所提该院查封、冻结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名下股份、房产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故该院对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的异议请求。 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1.撤销北京四中院作出的(2018)京04执异234号执行裁定;2.解除对国购控股公司持有司尔特182050800股股票的冻结;3.解除对宣城国购公司名下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0007136、0007137、0007138、0007139号房产的查封。理由如下:一、北京四中院在执行(2018)京04民初561号民事裁定存在超额保全问题。宣城国购公司抵押给芜湖华融中心的31套商铺价值约4.4亿元,即使其中价值414744500元的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0007136、0007137、0007138、0007139号房产存在在先查封,剩余商铺净值为29735100元。加上合肥华源公司名下国购广场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117546、8110117545、8110117554、8110117547、8110117549、8110117551、8110117553、8110117548、8110117552、074057号房产以及合肥华源公司持有的安徽国购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38%股权的财产价值也远远超过芜湖华融中心的诉请金额。二、北京四中院查封的宣城国购公司名下的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0007136、0007137、0007138、0007139号房产虽属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但也对该公司名下资产的产权进行了限制,阻碍复议申请人与其他债权人和解,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本院经复议审查查明,芜湖华融中心诉国购投资公司、国购控股公司、合肥华源公司、宣城国购公司、袁其福、袁启宏、胡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四中院以(2018)京04民初561号立案受理,正在审理中。该院在执行(2018)京04民初561号民事裁定过程中查封、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共11项财产。其中,宣城国购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西路宣城国购广场1幢C座5套商铺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00007136、0007137、0007138、0007139号]等财产系轮候查封、冻结;合肥华源公司持有的安徽国购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38%的股权等财产系首先查封、冻结,其上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袁启宏持有的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等财产系首先查封、冻结,复议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相关财产实际价值的证据,相关财产的实际价值不明;国购控股公司持有的司尔特(股票代码:002538)2520800股股票、宣城国购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西路宣城国购广场1幢C座14套商铺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82、0007181、0007180、0007179、0007176、0007174、0007173、0007129、0007130、0007132、0007131、0007128、0007127、0007122号]等财产系首先查封、冻结,不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驳回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执异2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雷运龙 审判员齐立新 审判员禹明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铭奂 书记员孙颖琪
判决日期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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