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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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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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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8-04-23
公司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物资宾馆二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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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瑜、王尊峰、邢东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刑终606号         判决日期:2019-03-26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2月初,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为获取非法利益,受毒贩安排,准备从云缅边境运输毒品经四川省攀枝花市到达重庆市。同年12月12日14时许,王永木驾驶租赁的渝D×××××黑色大众轿车,搭载邢东、王尊峰在前方探路,李胜驾驶租赁的渝G×××××白色奥迪轿车搭载携带毒品的高瑜尾随,当两车行驶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中坝三道湾“吉和泰”面包厂门口时,被挡获并查获麻古3742.81克、海洛因825.15克,遂将王永木、王尊峰、邢东、李胜、高瑜抓获。 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认定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称量报告、理化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4567.96克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行为积极主动,仅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均应对运输的毒品负责。高瑜、王尊峰、邢东、李胜均系受人雇佣,王永木也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可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王永木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运输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各被告人均构成坦白及本案甲基苯丙胺含量较低等法定及酌情情节,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永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尊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邢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交的涉案财物,麻古(甲基苯丙胺)3742.81克、海洛因825.15克属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从王尊峰处扣押的车牌号云L×××××黑色吉利英伦牌轿车一辆,从邢东处扣押的车辆识别号L5DPCKK38GAM0013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从王永木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77元,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上诉人高瑜上诉提出:运输毒品的全部过程均由“义哥”安排,对运输毒品的具体内容及品种、数量均不知情,只是充当了“义哥”的工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提取、扣押及检材取样时的程序违法,无法通过补正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高瑜是从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尊峰提出:公安机关对本案涉案毒品封装不符合规定,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送检的毒品海洛因与封装的毒品海洛因具有同一性;本案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应当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王尊峰不明知背包里面是毒品,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希望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同时提出:本案案涉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邢东上诉提出:自己是受“义哥”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是从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永木上诉提出:只是为了获取高额的报酬,没有想到是毒品,是从犯,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王永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是从犯,希望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胜上诉提出:本人是受王永木雇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从犯,希望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同时提出:李胜受他人邀约运输毒品,但其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不可能发生,应当比照未遂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为获取非法利益,受毒贩安排,分工合作,准备从云、缅边境运输毒品经四川省攀枝花市到达重庆。高瑜、王尊峰受毒贩“义哥”安排负责将毒品由边境运输至攀枝花市,王永木邀约李胜,二人负责将毒品从攀枝花市运输至重庆。邢东受毒贩“义哥”安排,于2017年11月初先期到达攀枝花市,负责双方的毒品交接,并购买一辆摩托车用于熟悉接货路线。2017年12月11日,王尊峰驾驶云L×××××黑色吉利英伦轿车在云南省永德县接到携带毒品的高瑜,次日,抵达华坪县荣将镇温泉村渡口,二人携带毒品乘坐渡船到达楚雄州大姚县湾碧镇江边,与前来接应的邢东、王永木、李胜汇合,由王永木驾驶租赁的渝D×××××黑色大众轿车,搭载邢东、王尊峰在前方探路,李胜驾驶租赁的渝G×××××白色奥迪轿车搭载携带毒品的高瑜尾随。当日14时许,当两车行驶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中坝三道湾“吉和泰”面包厂门口时,公安机关将王永木、王尊峰、邢东、李胜、高瑜拦截抓获,当场从渝G×××××白色奥迪轿车后排座上查获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内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块,净重3742.81克,疑似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825.15克。经鉴定,从7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23%至12.69%;2块疑似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5.25%、64.39%。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抓获视频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12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在仁和区仁和镇中坝三道湾“吉和泰”面包厂门口设卡查缉。当日14时许,从渝D×××××黑色“大众”轿车上将王永木、王尊峰、邢东抓获,从渝G×××××白色“奥迪”轿车上将李胜、高瑜抓获,查获装有毒品可疑物的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当日即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吉和泰”食品厂门前路段。中心现场路段见停放一辆车牌号为渝D××××ד大众”轿车,该车内副驾驶有一部“VOGO”字样的手机;该“大众”轿车西侧20米处见停放一辆车牌号为渝G×××××的“奥迪”轿车,该车内有一部“OPPO”牌手机,后排座位上见一个有“NIKE”字样的黑色双肩背包,其双肩背包的主袋内见装有疑似毒品的黑色包裹物7块、装有疑似毒品的黄色包裹物2块(依次分别编号1至9号)。公安机关对上述黑色双肩包、手机等予以提取。 3.称量笔录、称重清单、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称量,7块麻古疑似物净重3742.81克,2块海洛因疑似物净重825.15克。民警对查获扣押的9块毒品疑似物分别进行了取样编号封存。 4.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攀公物鉴字[2017]030206号、030207号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高瑜携带的包中查获疑似毒品共9块,其中7块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2.23%至12.69%之间;2块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4.39%、55.25%。检验意见已告知各被告人。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本案扣押案涉毒品、手机若干、渝D×××××黑色大众轿车1辆、渝G×××××白色奥迪轿车1辆、王尊峰的云L×××××黑色吉利英伦轿车1辆等物、邢东的两轮摩托1辆(车辆识别号:L5DPCKK38GAM0013)、王永木的人民币577元。2017年12月17日,渝D×××××黑色大众轿车1辆、渝G×××××白色奥迪轿车1辆已依法发还。 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2日,王尊峰、毒贩“义哥”、邢东之间频繁通话。2017年12月5日,李胜与邢东有频繁通话。2017年12月12日,王永木与邢东有通话。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王永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2017年12月3日至12月12日案发期间有数笔较大数额的人民币资金收入及支出。户名为王尊峰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1日期间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8.辨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高瑜、王尊峰对运输毒品过程中丢弃云L×××××汽车现场、乘船过江现场等现场进行了辨认;(2)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分别从公安人员提供的多份十二张不同男性、女性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了本案的各被告人;(3)高瑜辨认出了运输毒品携带的黑色耐克背包,并确认背包内查获的7个黑色胶带包装的物品及2个黄色胶带包装的 物品就是高瑜运输的毒品。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2月28日,王永木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 10.户籍信息,证实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李胜等五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1.证人金某(重庆市南川区长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3日21时许,李胜、王永木和曾建来租车,租的是渝D×××××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和渝G×××××白色奥迪A4L轿车,王永木作为担保人。三人称要租车到四川省西昌市查看工地,最后决定租车和交钱的人是王永木,他们预交了5天的租赁费用。5天后没有还车,又续交了租车费。金某从公安人员提供的多份十二张不同男性分别辨认出了李胜、王永木。 12.证人聂某、李某、魏某、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吉和泰”食品公司门口抓获本案各被告人的过程。 13.原审被告人高瑜的供述,供认高瑜从2017年5月开始运输毒品,到这次,共七次。2017年12月1日高瑜从北京到了大理,在大理王尊峰把高瑜送到永德县。第二天高瑜坐车到了云南省南伞镇。后在“义哥”的安排下到了果敢。2017年12月9日,高瑜和“义哥”的手下“小乐”去买了一个运输毒品的双肩包。12月10日晚,“义哥”的手下来通知说第二天走。2017年12月11日6时许高瑜即出发运毒品回国,越过边境,于当日13时许,王尊峰开了一辆轿车来接高瑜,并说去丽江,路上开车经过了永德县城走山路到云南省保山市,从保山到大理,再从大理到丽江,王尊峰一直与“义哥”保持联系。2017年12月12日上午,有一段山路在修路,高瑜和王尊峰就下车徒步走到一个乡镇,因为包太重,王尊峰就一直拿着包,并知道包里是毒品。高瑜和王尊峰后来搭了一个面包车到金沙江边的一个渡口乘船过江,过江后有两辆轿车在等他们。高瑜上了白色的“奥迪”轿车,王尊峰上了黑色轿车。邢东、王尊峰坐黑色轿车走前面,高瑜带毒品坐白色“奥迪”车紧随在后面,后来就被抓了。毒品是用很多层黑色还有一些是黄色胶带包裹的,方形的,从其包里搜出了一共九块毒品,黑色包装的有七块,黄色包装的有两块。 14.原审被告人王尊峰的供述,供认王尊峰是在QQ群里认识的外号叫“义哥”的人。2017年8、9月,“义哥”说在云南当司机,保底1万元一个月,王尊峰同意了。之后就从聊城到了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与“义哥”取得了联系并见面。之后,“义哥”出钱由王尊峰去买了一辆“吉利”二手车,车牌号云L×××××。后来“义哥”安排王尊峰接送人,什么人都有,其中接送的就有运毒的人。2017年12月11日7时许,“义哥”给王尊峰打电话说:“你拉一个女的,那个女的你认识,你之前拉过她,把那个女的(负责背海洛因的那个女的)从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拉到大理”。王尊峰接到这个女的,这个女子手里提了一个黑色背包。在路上王尊峰看见里面装着用黄色胶带包装的块状的东西,知道那是海洛因。后一路按照“义哥”的安排把这个女子拉到去攀枝花的渡口,过河后就听邢东的安排。王尊峰和那女的就分别上了一辆白色奥迪车和一辆黑色大众车。王尊峰就在后排睡觉,后来就被警察抓了。 15.原审被告人邢东的供述,供认大约2017年7月中旬,在赌场里认识了放高利贷的“义哥”,因缺钱又欠钱,“义哥”让邢东到攀枝花去接人,一个月给8000元,当时就知道是去接运输毒品的人。2017年10月,经“义哥”的安排到达了云南永德县,后由王尊峰开车把邢东送到了攀枝花市,先在“东风”宾馆住了半个月,什么也没干,就是等带毒品过来的人,“义哥”给了生活费。11月底,为了省钱又到外面去租的房住。后又买了一辆摩托车,并骑着摩托车去查看了接人的路线。12月4、5日,接到“义哥”电话,说有人要到仁和区来,邢东的工作就是把这些人带到接人的地点就可以了。当天16时左右,邢东接到两个男子,见面后,三人按照“义哥”的要求走了一趟接人的路线。2017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义哥”打电话说带毒品的人12号到,并说好好休息。12月12日7时30分邢东和王永木、李胜就到江边去接人,后接到王尊峰和一个背黑色双肩包的女子。五人分别驾乘两辆汽车往攀枝花市区方向行驶,不久,五人就被警察抓了。公安机关行动时候开了枪,车窗玻璃是用工具砸开的。 16.原审被告人王永木的供述,供认2017年12月2日,“小哥”给王永木打电话让找一个人,再租两辆车到四川省攀枝花市接运送“货”(毒品)的人到重庆市,事成之后给二人3万元。王永木同意后给李胜打电话说:“有个人让去攀枝花一趟,对方出3万元的费用,应该是运的毒品,回来之后,我和你一人一半运费,你去不去”,李胜同意去。12月3日租了一辆白色“奥迪”A4L和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因王永木的驾照被吊销了,王就给曾建打电话让来帮忙开车。随后,曾建到租车行来,李胜开“奥迪”,曾建开“帕萨特”,就往攀枝花方向走了。12月4日15时许,到了攀枝花市仁和区,王永木给“小哥”打电话说到了,“小哥”说马上安排人来接。过了一会儿,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即邢东)来接了。见面后,王永木和邢东就坐李胜开的“奥迪”车去到了一个河边,邢东只说是上面安排来看的,王永木当时就感觉这个地方就是接人接毒品的地方。12月6日,曾建就自己做飞机回重庆了。12月11日下午,“小哥”给王永木打电话说明天(12月12日)到,早点休息。12月12日7时30分许,王永木、李胜和邢东一起去接人。接到人后,李胜开“奥迪”车,上面坐的一个女子,王永木的车上坐的邢东和王尊峰。之后在返回市区的路上被警察抓了。 17.原审被告人李胜的供述,供认2017年12月2日左右。 王永木给李胜打电话叫去一趟外地运点货,在租车之前,王永木给李胜说过可能是运毒品,将货运回重庆后就给三万元,李胜在金钱的诱惑下就答应了。2017年12月3日,李胜、王永木和曾建在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白色“奥迪”轿车和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并开往攀枝花。2017年12月4日15时许到了攀枝花仁和区,开车和王永木、邢东到永兴的江边四处看了看,又开车回仁和。2017年12月8日左右,曾建因为家里有事就坐飞机回重庆了。2017年12月11日晚,邢东来宾馆说货明天要到,叫二人早点好好休息。2017年12月12日7时许,王永木、李胜和邢东开车往前几天走过的永兴方向,在江边停了车,后看到邢东和路边的一男一女打招呼,后来这个女的提了一个包坐的李胜的车,其他的人坐的王永木的车。后来警察抓获的时候是用工具强行砸开车门的,没有拒捕或逃跑的想法,也没有听到枪响。李胜到攀枝花后都听王永木和邢东二人的安排,生活费用都是王永木支出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判决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项,即被告人王永木、高瑜、王尊峰、邢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交的涉案财物,麻古(甲基苯丙胺)3742.81克、海洛因825.15克属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从王尊峰处扣押的车牌号云L×××××黑色吉利英伦牌轿车一辆,从邢东处扣押的车辆识别号L5DPCKK38GAM0013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从王永木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77元,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二、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被告人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12月11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瑜、王尊峰、邢东、王永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旗 审判员袁淑华 审判员翟开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文元
判决日期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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