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钟育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行终6249号
判决日期:2019-09-1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娟、李定意、李钟育(以下称为李娟等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认为生态环境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5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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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娟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表述为:1.请求依法撤销生态环境部对其作出的环法〔2018〕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1号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责令为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2.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生态环境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环审监管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生态环境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内容:(1)由生态环境部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设计院)在湖南省境内实施洛湛高铁建设项目,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政府信息公开,并就本案‘衡邵怀高铁’、‘洛湛高铁’(以下简称‘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内容为其作出答复。(2)由生态环境部就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在建设主体工程施工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以及实施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情况为其作出答复。(3)由生态环境部就本案两个铁路建设项目的自然灾害环境影响,尤其是雷电灾害环境影响中的评价内容为其作出答复。3.请求依法判决将生态环境部所属有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在审查审批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遗漏自然灾害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引发本案雷电事故,导致本案其家中死亡二人,伤残一人的渎职一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4.请求依法判决由生态环境部为其赔偿因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而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5.请求依法判决由生态环境部为其赔偿因审批的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的高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遗漏自然灾害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造成其家中人员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6.请求依法判决由第四设计院为其赔偿因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遗漏自然灾害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导致其家中人员伤亡而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7.请求依法判决由生态环境部为其赔偿因生态环境部不履行对本案两个高铁建设项目的自然灾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监管职责,引发本案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其家中人员伤亡而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8.请求依法判决由广铁集团为其赔偿因实施本案两个铁路建设项目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遗漏自然灾害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而引发雷电事故造成其家中人员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
经查,2018年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作出91号复议决定,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决定:驳回李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审庭审中,因李娟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向李娟等人释明后,李娟等人表示仍坚持本案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娟等人对一审裁定不服,以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撤销91号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等。
被上诉人生态环境部答辩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等,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宏玉
审判员赵世奎
审判员贾宇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佳欣
书记员魏彬
书记员康博伦
判决日期
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