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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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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荣凤琴
联系方式:64919989
注册时间:2009-06-03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D2座1701、1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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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广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京03执异388号         判决日期:2018-09-25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李先阳、尹广宇申请执行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案外人张雪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张雪峰称,贵院在执行(2018)京03执491号裁定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的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XXX房屋,因该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故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执行。2012年12月3日翦英海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向李孝和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翦英海于2015年8月5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2250万元用以偿还上述借款,此后在2016年1月又向本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合计人民币2550万元,同时约定以上述房产作为还款保证。2017年4月翦英海未能如期还款,经双方协商,翦英海将上述房产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XXX房屋出售给我,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上述借款人民币2550万元冲抵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翦英海用该房屋向金融机构抵押借款获得,由本人偿还该借款本息,借款还清后翦英海将该房产过户至本人名下。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李先阳、尹广宇称,一、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翦英海单独所有的商品房,依法应当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处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张雪峰提供的相关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张雪峰未能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张雪峰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张雪峰实际上未支付任何价款且是由于张雪峰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被答辩人未向翦英海支付任何房屋买卖价款,因此其执行异议不应该被支持。综上,张雪峰并不享有阻却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故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张雪峰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称,执行异议申请书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张雪峰的请求。 被执行人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称,对事实不清楚,尊重法院裁定。 被执行人翦英海称,张雪峰所述情况属实。 本院查明,李先阳、尹广宇与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翦英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商)初字第3560号作出民事判决,后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翦英海提起上诉,2017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终455号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先阳、尹广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翦英海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XXX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自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雪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孙宏磊 审判员李宏哲 审判员宫淼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瑾
判决日期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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