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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治洲
联系方式:020-86128057
注册时间:1993-03-11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2号
简介:
航空器起降服务;旅客过港服务;安全检查服务;应急求援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客货销售代理、航空保险销售代理服务;飞机维修工程,保税物流业务,停车场、仓储、物流配送、货邮处理、客货地面运输等服务;通用航空服务,航油设施建设与运营,航空运输技术协作中介、航空信息咨询及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其他服务。(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业务须凭许可证经营):工程设计与建设,民航业务培训;餐饮,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酒店,酒店管理;酒吧,商品批发与零售(含食品、烟、酒);医疗健康及其相关产业,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含游泳池、健身室、乒乓球室、桌球室、棋牌室);桑拿;美容、美发、洗衣;照相及冲晒;接纳文艺演出;免税店、房地产开发,土地、物业、设备设施租赁,物业管理,汽车运输服务;汽车及机电设备维修,装修装饰;房屋和线路管道维修,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园林绿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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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机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13民终1992号         判决日期:2019-05-23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向辉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向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视频根本不能反映上诉人的车辆没有按指定区域停放造成拥堵的事实。2、原审法院没有核实被上诉人致函给惠阳区交通局的内容。3、原审忽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入黑名单无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原审原告包中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六个月的黑名单通告,并且书面道歉、榜上公布,同时取消停车场保安违法管理营运出租车的权利。出租车侯客区和停车场院分开来,由交通局监管;2、影响正常运营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28800元;3、来回多次处理误工费约3天1000元,交通费500元;4、精神抚慰金5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合计35300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是粤L×××××号出租车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机场公司是惠州机场实际使用方及管理方。被告于2018年4月2日出具一则《通告》,内容:出租车粤L×××××号严重违反惠州机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特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出租车粤B×××××号予以列入机场出入黑名单六个月的处罚(自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止)。原告认为被告通告的行为已经使其权利受到侵犯,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惠州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台了《关于惠州机场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管理制度》,对屡教不改的违章出租车,建议机场利用门禁出入系统,推行“黑名单”准入制度,对因违规被交通部门查实的,限制一段时间内禁止进行机场侯客、载客。2018年4月2日,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回函被告,内容:出租车牌照为粤L×××××号,2018年3月30日在车辆有载客的情况下,在惠州机场停车场出口处拉客拼客,严重影响惠州机场停车场运营秩序。建议惠州机场公司根据机场相关管理规定对其列入“黑名单”。 还查明,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出台了《惠州机场停车场管理条条例》,对机场营运的出租车违章以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进行制止、登记,实行出租车违章黑名单制度等,被告还将该《条例》予以张贴告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将原告列入惠州机场黑名单是否有事实依据;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权利,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关于焦点一,被告张贴的《通告》,对出租车粤L×××××号予以列入机场出入黑名单六个月的处罚(自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止)。原告在被告管理地域内经营出租车生意时,违反被告制定的《惠州机场停车场管理条例》,且该《条例》予以张贴公示。被告有权根据原告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故被告将原告列入惠州机场黑名单是有事实依据。关于焦点二、被告将原告列入黑名单,并未侵害原告的经营权,对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管理地域外进行出租车营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341元,由原告向辉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预交二审受理费34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在一审预交的受理费341元,由原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卫书平 审判员曾莹 审判员寇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丽欣 书记员严倩
判决日期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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