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3824号
判决日期:2019-04-0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公司)与被告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文安公司诉称,1、判令博翔公司支付货款3612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由博翔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博翔公司作为文安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2012年1月4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双方之间设备采购金额为7200300元,博翔公司共计付款627万元。合同约定博翔公司购买文安公司的文安高清智能一体机、电源、高清摄像机镜头等产品,文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博翔公司全部货物,博翔公司收到货物安装使用后,逾期支付部分货款。2018年11月21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博翔公司共计欠款361234元,经过文安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拒绝偿还剩余款项。
被告博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双方《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文安公司和博翔公司之间有着频繁的货物买卖关系,双方所有买卖合同的签约地在合肥市;合同履行地为博翔公司住所地;同时所有买卖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立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万晓丹
判决日期
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