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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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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生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刑终110号         判决日期:2018-08-14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宏生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8)京01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李宏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向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宏生及其辩护人李菁、张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李宏生于2017年6月26日11时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大后街44号其租住处内,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张某2(男,殁年41岁)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李宏生持刀刺扎张某2胸腹部数刀,伤及肺脏、肠管及肠系膜,致张某2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宏生作案后拨打急救电话,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她在门头沟军庄东山村租房居住,房东姓郝,她院子东边那个小院租住的是一个大哥,姓名不知道,住了一年多了,平时见面打个招呼。今天(2017年6月26日)11时30分许,她在屋里吃饭,突然听见狗叫声,叫的急,特大声。她到院子里查看,听见东边邻居家的院子里传出一个男人痛苦的呻吟声,就是“嗯...”,声音不大不小。她觉得东院出事了,就去开东家的院门,但门反锁着,她找了个梯子,把梯子搬到东院门口,爬上梯子,往里看,见院里有2个男子,都光着膀子,浑身是血,其中1个仰躺在院子的花池子里,头冲北偏西,头部躺在花池子的沿上,这男子头部左侧有1把刀(是类似西餐用的刀,长约30厘米,宽5、6厘米)。另1个骑坐在这个人身上,双手撑着地或是按着地下那个人,这两个人都没有动作。她吓坏了,本能的喊了一句:“用不用叫120?”骑在上边的男子回过头来,特别凶狠的喊了一句:打什么120。她害怕赶紧下来,后去西边的院子打110报警。警察来后从院子里带走1个人,她一看被带走的就是住她家东院的邻居。这人就1个人租住,好像是北京人,挺和气的,说话挺客气,没见和别人发生过矛盾。 2、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李宏生大约两年前在她家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大后街44号租房住,是以李宏生的女朋友秦某的名义租的,租给秦某时有租房协议,现在可能已经找不到了。李宏生比较讲究,看着挺干净,对人有礼貌,总之这个人不错。李宏生一般很少接触人,就跟附近的邻居经常聊聊天,基本没有外边的人找李宏生。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的急诊医生,2017年6月26日11时58分接到急救中心的任务说门头沟军庄村有人被刀砍伤,还给了联系人电话和现场民警电话。出车司机联系了现场民警和联系人,确认是门头沟军庄东山村一名男子被刀砍伤。大约中午12时20分到达东山村,后被联系人带到现场,现场是一处平房,独门独院,进院门后发现院中间花池子处有一名男子侧躺,地上有血迹。他们对男子进行瞳孔、大动脉、心电图等检查,心电图显示为直线,生命体征已经没有了,确定该人已经死亡。这个人身上有4处刀伤,左前臂一处大约5cm,左前胸一处大约10cm,肌肉组织等外露,左侧腹部两处2cm左右,可见内脏。在离尸体约3米处的草里有一把刀。 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她和李宏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4年了,2017年6月26日11时53分,她接到李宏生(1326****754)的电话,李宏生在电话里说:“你别过来了”,因电话有干扰的声音,且声音特别乱,还有狗叫。她说:“你说什么,听不清楚”。后电话就挂了,她又回拨过去,打了5个也不接,她打车到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李宏生家中时,看见警察已经来了,才知道李宏生跟张某2打架的事。张某2跟李宏生是20多年的朋友,张某2在4年前向李宏生借15万元人民币,借钱时她没在场,但见过欠条,李宏生在跟前妻离婚时把欠条给李的女儿了。大概在2017年5月底,张某2到李宏生家还了李宏生2000元人民币,是李宏生跟她说的。李宏生和张某2以前关系挺好的,后因为借钱的事关系不好了,李宏生一年也打不了两三个电话,让张某2有钱赶紧还,但张某2一直没有钱还。之前张某2和李宏生没有因为借钱的事发生过口角或打斗。李宏生在军庄镇东山村租房有一年半的时间了,李宏生一人居住,有时她过来。 今天(2017年6月30日)她从李宏生前妻李宝玲处取得一张借条,是张某2向李宏生借款的借条,她把借条拿来了。这张借条的来源她记得在2014年年底,李宏生和她聊天商量买一辆汽车,但钱不够,李宏生说有一部分钱借给张某2一直没还。她就问李宏生:张某2借钱,写条了吗。李宏生说没有。她说最好还是写一个,李宏生开始还不同意,有点拉不下面子,但在她再三劝说下,李宏生同意了。当时李宏生住在海淀上庄,李宏生把张某2叫到家里,让张写的,当时她也在场,记得当时李宏生让张某2写借条,张某2说写15万吧,李宏生就同意了,后张某2当场写下这张借条。2016年她和李宏生闲聊时,问张某2还钱了吗,李宏生说没有,且不打算找张某2要钱了,因为李宏生把借条给女儿李某了。她对李宏生的物品比较熟悉,李宏生住处的客厅里有一个衣柜,衣柜里没见过什么特殊的物品。她从来没见过李宏生收藏过刀、剑一类的物品。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她父亲李宏生与母亲大约三五年前离异,后她父亲从家中搬走,她们与李宏生就没有任何联系了。她记得在很久前,父母吵架时经常提起父亲借钱给张某2的事,钱一直没拿回来,借款多少不清楚。她母亲埋怨她父亲借钱的事。在她父母离婚前后,吵架又提起这件事,后她父亲不知道从哪儿拿回一张欠条,把欠条交给她,让她们找张某2要钱,要回来钱就给她了。后这张欠条就在她手里保存。欠条的内容是张某2写给她父亲的欠条,欠款15万元。她没见过张某2,但以前经常听父亲提起这个人,她感觉父亲和张某2的关系不错,她不清楚父亲为什么把钱借给张某2。大约在几年前,她父亲有一定经济基础,后来不知道怎么又没钱了。她父亲脾气挺好的,只是特别忙,平时不怎么在家。她没听说过父亲收藏、保存过刀一类的物品。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她和张某2在98年结的婚,2017年6月26日7时许,她和儿子张某1出门时,张某2还躺床上,说去验车,张某2具体去干什么她不知道。当日16时许,她接到民警电话得知张某2出事了。她家有两辆车,一辆斯巴鲁,一辆奔驰。 她认识张某2的时候,李宏生和张某2就认识了。她听张某2介绍李宏生开始就跟大哥似的,挺照顾张的。开始二人关系应该不错,后来她慢慢发现李宏生老是使唤张某2,让张某2听李的,她就劝张某2不要听李宏生的,也别再和李联系。这样二人就慢慢疏远了,当着她的面,张某2不怎么和李宏生联系。最近两年,她没听张某2提过李宏生这个人。她没听说过张某2和李宏生之间有债务问题,张某2在外边钱的事她都不清楚,张某2不参与赌博。 7、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京公(门)勘〔2017〕K110109000001201706003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大后街44号李宏生家(租住)。该户院门朝东,尸体位于院内空地北侧边沿处,为男性,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呈侧仰卧状。头部枕在空地边沿的水泥池沿上。尸体上身赤裸,胸、腹部可见肠管外露(详见尸检报告),尸体下穿蓝色裤子,脚穿黑色系带鞋。尸体下方地面有一块蓝色浴巾和一块灰色毛巾,头部北侧地上有一块绿色毛巾和一件浅绿色半袖衫,半袖衫上有多处破损并有血迹,对上述物品及附着血迹、斑迹进行了提取。在尸体东侧地面上发现有血迹,并进行了提取。在尸体西侧217cm,距空地北侧边沿71cm处地面发现一把双刃尖刀,刀全长41cm,刀把长13cm,刀上有血迹,对刀进行了提取,并提取刀刃、刀把上血迹三处,对刀把进行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两枚。 院内北房门朝南,为双扇推拉门,呈敞开状。门外有台阶,在门内、外地面上和门外东侧门框上有血迹并分别进行了提取。房门内是一间客厅,在小茶几上发现一部“小米牌”(黑面白底)手机,手机上有血迹并进行了提取。茶几西侧地面有一把黑色单刃尖刀,刀全长23.5cm,刀把长13cm,对单刃尖刀进行了提取,并对刀刃、刀把进行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三枚。大茶几西侧地上有五块玻璃烟灰缸碎片,对碎片进行了提取,并在碎片上进行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一枚。大茶几西北侧地面有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和一只黑色拖鞋(右脚),对拖鞋进行提取,并在鞋上进行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一枚。客厅内北侧衣柜为双扇门,门呈敞开状,对衣柜两门把手及门外侧进行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四枚。在衣柜内南端衣物下方发现一把长31cm,有装饰花纹并系一根红色布带的刀鞘,对刀鞘进行了提取,对刀鞘及布带进行棉签擦拭,各提取擦拭物一枚。在电视柜东侧至大茶几间的地面上发现有血迹,并分别对四处血迹进行了提取。客厅内南侧地面有一只黑色拖鞋(左脚),对拖鞋进行提取,并在鞋上进行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一枚。 8、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6月26日扣押烟灰缸碎片5块,毛巾2条、拖鞋2只、浴巾1条、双刃尖刀1把(全长41厘米、把长13厘米)、单刃尖刀1把(全长23.5厘米、把长13厘米)、半袖T恤1件、刀鞘1只;扣押三星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 9、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门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30号《鉴定书》证明:据毒物检验报告编号2017DW1433号所述:在所送张某2的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在所送张某2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苯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提取张某2血样,张某2裤子上血迹,张某2左脚鞋上可疑斑迹,张某2右脚鞋上可疑斑迹,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进行DNA检验。 头面部:头顶部可见头皮挫裂创1处,枕部可见多处头皮挫伤。左眼眉弓内侧至左耳前可见皮肤擦伤1处,左颊部可见皮肤擦伤1处,左面部至左耳下方可见皮肤擦伤1处。右上睑可见皮肤挫伤,右颊部可见皮肤擦伤,上唇右侧可见皮肤划伤l处,上唇中部至唇红可见皮肤划伤1处。上唇可见唇红挫伤、粘膜破损。 颈项部:颈前可见皮肤划伤多处,项部可见皮肤挫伤2处。 躯干部:前胸上部可见皮肤划伤多处。胸部左侧可见创口1处,创口处可见肠管外露,创口长为10.3cm;左侧肋弓处可见皮肤划伤4处;左侧肋弓处在3.6cm×1.8cm范围内可见皮肤挫伤。左腋下可见皮肤划伤1处。胸部右侧可见创口1处,创口长为2.0cm;胸部右侧创口上、下可见皮肤擦伤各l处;胸部右侧创口外侧可见皮肤划伤多处。左腹部可见创口1处,创口处可见肠管外露,创口长为4.lcm。左腹部外侧可见创口1处,创口处可见肠管外露,创口长为4.2cm;左肩背部可见皮肤挫伤1处;右肩背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皮肤擦挫伤。背部可见皮肤划伤l处。 四肢部:左上臂外侧可见皮肤挫伤1处;左上臂外侧可见皮肤划伤2处。左前臂可见创口1处。左手大鱼际处可见皮肤划伤1处。左手虎口可见多处创口;左手中指、环指及小指掌侧可见多处创口。右上臂可见创口1处;右上臂可见皮下出血1处。右前臂可见创口1处;右腕部可见多处皮肤划伤。 论证:张某2胸部左侧、腹部及腹部外侧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较深;解剖见胸部左侧创口经皮下刺断左侧6、7肋骨后进入胸腔,刺破左肺上叶下部及下叶后,刺破膈肌进入腹腔,伤及横结肠系膜及小肠后止于腹腔,左腹部及左腹部外侧创口经皮下进入腹腔,伤及小肠及系膜后,止于腹膜后隙;上述损伤符合刺器损伤的特点,片刀类锐器刺击可以形成。 鉴定意见:张某2符合被他人用刺器(片刀类)刺击胸腹部,伤及肺脏、肠管及肠系膜,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WZ5801《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某2、王某1是张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WZ5780《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4(李宏生左手示指掌侧血迹)、06(李宏生右手拇指血迹)、29(李宏生裤子右裤腿血迹)号检材为李宏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7-10(李宏生左前臂内侧血迹、左胸外侧血迹、右胸外侧血迹、左大腿外侧血迹)、12-20(小米手机上血迹、尸体东侧地面血迹、房门外东侧门框上血迹、房门内侧地面血迹、房门外侧台阶上血迹及电视柜东侧地面血迹1、2、3、4)、23(双刃尖刀刀把血迹)、26(双刃尖刀刀刃前端血迹)、28(李宏生裤子左裤腿血迹)、32(现场半袖衫上血迹)、33(张某2裤子血迹)、36(单刃尖刀刀把擦拭物2)、44(灰色毛巾上斑迹)、45(蓝色浴巾上斑迹)号检材为张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3(李宏生左手指擦拭物)、05(李宏生右手指擦拭物)、22(单刃尖刀刀刃擦拭物)、27(双刃尖刀刀刃中间血迹)号检材均为混合结果,均与李宏生、张某2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12、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门公司鉴(临床)字[2017]第27号《鉴定书》证明:李宏生所受外伤致右小腿前侧挫伤,李宏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不构成轻微伤。 13、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17]电鉴字第4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李宏生的小米手机,该手机微信绑定的手机号1326****754,本机于2017年6月25日18时12分给号码为1358****660发短信息,内容“抓紧时间回电”。同年6月26日11时46分本机拨打110,同日11时56分本机拨打999。 14、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调取的《通话记录》证明:2017年6月25日18时26分和同年6月26日10时40分1326****754被叫1358****660。 15、《借条》证明:现收到李洪生(身份证×××)以现金方式借款壹拾五万元整,借款为12个月,2016年1月还清。借款人张某2,借款日期2015年1月。 16、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军庄派出所出具《110接警单》分别证明:2017年6月26日11时45分电话1370****645(王某2)王女士报警称在门头沟东山村大后街有人杀人。当日11时47分电话1326****754胡生报在东山村自首。 17、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军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6月26日11时47分,接布警李宏生因债务纠纷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大后街44号院内,持刀将他人捅伤,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案发现场将在此等候的李宏生抓获。到案过程中李宏生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及抗拒行为。 18、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6月26日11时许,接布警一男子拨打110报警称在门头沟区军庄镇东山村家中持刀将另一名男子扎伤。民警到现场了解,医生已确定被扎伤男子已死亡。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1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分别证明:李宏生于1999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20、《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张某2于2017年6月26日死亡。 2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李宏生及被害人张某2的年龄、出生地、住址等情况。 22、李宏生的供述证明:他和张某2是朋友关系,认识二三十年了,关系一直挺好。张某2在四五年前陆续向他借款共28万元,应该是去赌博。当时他手头富裕,二人关系又好,他就把钱借给张某2,也没有打条。后他做生意赔了,手头紧张,在两三年前,他开始向张某2要账,张一直没给,总拖着。后来他俩商量,不要28万了,就要15万,让张某2写了一张欠条,落款日期就是当时写条的时间,应该是2014年或2015年,写着一年之内把钱还清。可到了一年,张某2也没还上钱。欠条在他女儿李某的手里,他离婚时,这些东西都没拿。最近这1年,张某2也不主动找他,他联系张某2也联系不上,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不来见面。最近他手头实在太紧了,就又联系张某2。昨天(2017年6月25日)上午他连着给张某2打了两个电话,张都没接。他又发短信,让张回电话,后张某2给他回电话。他约张过来,说说欠钱的事。张某2答应今天来找他。 今天11时许,张某2开车来找他,进了房间,他俩在客厅沙发上聊天。他感觉张某2好像心情不太好,主要聊让张某2还钱的事,张某2一直说没钱。他说哪怕先少还点也行,张某2还是说没有。他说:“你有媳妇,有孩子,都住着房,开着车,可我现在什么都没有”,张某2说:“那跟我有什么关系”。他说:“要这么说话,不还钱,就把你的车留下”。张某2说:“那还不还了,以后也别找我了,我也不怕你,你也打不过我”。他俩说急了,都起来面对面站着,互相推搡了几下,张某2顺手把沙发扶手上的烟灰缸拿起来,用烟灰缸砸他,他用手挡,也不知道砸哪儿了。他就用手抓张,二人抓到一块,都摔倒了。但张某2起来的快,他客厅衣柜里放着一把工艺品刀,张某2过去把刀拿出来冲他砍了几下,砍了他头一下,他把刀攥住。他俩就抢这把刀,都倒地上了。因他的屋门是开着的,不知道他俩怎么滚到院子里去了,还在地上撕扯,抢这把刀,在院子里折腾了半天,他感觉折腾了有十几分钟。后他俩都没有力气了,就躺在院子的花池子里都不动了,刀在他手里,他把刀扔地上了。他转头见张某2受伤了,张的左侧胸口有一处伤口,左侧小腹也有伤口,有肠子露出来了。他起身把院子里晾晒的毛巾被拿下来盖在张身上,张某2翻了一下身,毛巾被掉了,他又塞在张的身子下边。在这个过程中,他听见隔壁的女邻居在墙头叫他,当时张某2躺在地上,他半躺在张身边,用两手抱着张的肩膀和脖子。女邻居说:要报110吗?他说:报什么110啊,报999救护。后他回屋拿他的手机,打110报警,后又打120,不小心打成122,又再次拨打999电话。打完电话,张某2说想喝水,他拿了瓶饮料喂张喝水,并跟张某2说:叫救护车,也报警了,看这事多不值当啊。张某2说:已经这样了,那怎么弄。他说:好好活着吧。后他给女朋友秦某打了个电话,说:“我给张某2扎了,你以后别来了”。后警察来了,把他控制在客厅,警察好像还和张某2说话了,再之后警察就把他带走了。 当时他俩攥着刀,互相抢夺,僵持着,同时互相脚踹对方。他的手上、手臂上有多处皮外伤,不是被抓的,就是被刀划的。他的右小腿被划伤了,不知道怎么造成的。张某2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记不清了,太乱了,但伤肯定跟他有关系。肯定是他俩抢刀的过程中,因他的原因造成的。 刀长约40厘米,宽约四五厘米,双刃,直刀,刃口不是很锋利。刀刃、刀鞘都是金属银色的,刀把也是银色的。刀鞘应该还在大衣柜里。这把刀是朋友送的礼品,属于工艺刀,在他手里好几十年了。 李宏生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提供的丧葬费票据、误工证明、户籍材料等在案证实,予以确认。 对于李宏生所提他没有故意刺扎被害人,是过失造成的,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辩护人提出李宏生没有伤害张某2的主观故意,是在防卫、夺刀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李宏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李宏生的伤情照片和鉴定书能够证实,李宏生身上虽有划伤,但比较轻微,只有右小腿有长约20厘米的损伤,且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而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身上不仅有多处划伤、擦挫伤,仅躯干部的创口就有4处,其中,胸部左侧、腹部及腹部外侧的3处创口的创道较深,解剖见胸部左侧创口刺断左侧六七肋骨后进入胸腔,刺破左肺上叶下部及下叶后,刺破膈肌进入腹腔,伤及横结肠系膜及小肠,左腹部及左腹部外侧创口均进入腹腔,伤及小肠及系膜。而且被害人的两臂和左手虎口、指掌也有多处创口,可见二人夺刀时刀把并非始终握在被害人手中,且刀刺入被害人体内的力度大,刀数多。作为面对面打斗的一方不可能对尖刀多次刺扎到被害人身体一无所知,所以李宏生具有持刀刺扎被害人的主动性,其主观应为故意,李宏生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李宏生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偿还能力,但不偿还欠款,并先动手砸、砍李宏生,对案件的发生、激化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欠李宏生钱款本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而李宏生却最终选择持刀伤人,另在案缺乏证据证实事发时被害人先动手殴打李宏生,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辩护人提出李宏生具有自首情节,希望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宏生虽系主动到案,但到案后一直否认有伤害张某2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开庭时辩称没有故意刺扎张某2,故李宏生不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能认定其自首,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宏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宏生主动投案,且事发后对被害人有救治等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李宏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因李宏生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遭受的经济损失,李宏生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认定,李宏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宏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三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宏生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没有故意刺扎被害人,是过失造成的,被害人对其先动手砸、砍,被害人不偿还欠款,对本案的发生、激化,有一定过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李宏生的辩护人李菁、张旭华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李宏生构成自首,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能认定自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害人过错在先。李宏生平时待人和善,且当庭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辩护人认为李宏生具有自首及其他从轻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对李宏生从宽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审法院认定李宏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宏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李宏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宏生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菁、张旭华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判决结果
驳回李宏生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金星 审判员赵勇辉 审判员温小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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