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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浩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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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旭宁、朱厚保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琼刑终57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旭宁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李景泽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朱厚保、苏庆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琼9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知了、检察官助理宫贵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欧旭宁及其辩护人王铭涛、上诉人朱厚保、上诉人李景泽、上诉人苏庆艳及其辩护人钟洪敏、王丹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陈某事实。2013年11月3日1时许,吴钟浩(已判刑)驾驶一辆五羊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欧旭宁经过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的“万佳园酒店”路段时,欧旭宁拿出辣椒水朝正在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喷射,陈某被辣椒水喷射后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倒下后陈某和符芳淡往万宁中学方向跑,吴钟浩和欧旭宁下车持刀追砍陈某和符芳淡。陈某在跑的过程中被砍摔在地,吴钟浩和欧旭宁往陈某身上连续砍数刀后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轻伤。 二、故意伤害翁某1等人事实。2015年8月7日13时许,王平文(已判刑)在万宁市礼纪镇礼纪商务酒店二楼喝茶,被害人翁某2、郭某也在该处喝茶。喝茶过程中,王平文与翁某2因“阿舅欠钱”之事发生口角。随后,王平文从桌上拿起一茶杯往翁某2头上砸去,后双方被人拦开。翁某2、郭某回家后,王平文电话召集被告人欧旭宁、李景泽、朱厚保、苏庆艳等人开车赶往礼纪镇三星村委会。路上,王平文、欧旭宁等人购买了锄头柄。王平文、欧旭宁、朱厚保、苏庆艳、李景泽等人到达礼纪镇三星村委会“四季香茶店”后,持锄头柄殴打了被害人翁某2、郭某、翁某3、翁某4等人,被害人翁某2等人也持刀反抗,被害人翁某1、郭某、翁某3、翁某4、翁某2等人被殴打致伤,翁某1被打到头部,后被翁某4等人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在万宁市人民医院,翁某4等人又与王平文、欧旭宁、朱厚保、苏庆艳、李景泽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王平文、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等人又殴打了翁某4等人。翁某1因伤情严重,被送往海南省农垦医院抢救。2015年8月8日,翁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翁某1系被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郭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翁某2、翁某3、翁某4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苏庆艳到万宁市公安局投案。 三、故意伤害何某事实。2016年4月6日,颜约机(另案处理)因工程承包一事对被害人何某怀恨在心,决定报复何某,便打电话让梁振宇(另案处理)找人到海口帮其教训何某。梁振宇同意后,于同年4月8日邀集被告人朱厚保及欧旭宁、吴钟浩(另案处理)从万宁市乘车到海口市。4月9日13时许,颜约机召集朱厚保、欧旭宁、梁振宇、吴钟浩、王超(另案处理)在海口市××区边集合,在颜约机的带领下,王超驾驶一辆商务车载着颜约机、朱厚保、欧旭宁、梁振宇、吴钟浩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行车途中,颜约机吩咐梁振宇等人以砍伤对方下半身的方式进行教训,伤害的对象由颜约机当场指认,并发给每人一把砍刀、一个头套(司机除外)。到达活动中心后,朱厚保、梁振宇跟随颜约机分别持刀并戴着头套从活动中心的南门进入砍人,欧旭宁和吴钟浩分别持刀并戴着头套在活动中心北门处负责堵截,王超开车负责撤退时接应。在活动中心内,颜约机等人发现正在打乒乓球的何某,颜约机指认后直接挥刀砍向何某,何某被砍中后逃跑至活动中心南门口的阶梯处时摔倒在地,颜约机、梁振宇、朱厚保追上后持刀对何某腿部乱砍,欧旭宁、吴钟浩也持刀追到南门口处对何某腿部乱砍。而后,王超开车载着朱厚保、颜约机、欧旭宁、梁振宇、吴钟浩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右膝关节腔、关节囊、韧带断裂(副韧带、髌韧带、交叉韧带)及半月板破裂,右下肢不能负重,右膝关节功能受限,旋转不稳,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右跟腱、各屈趾肌、胫后肌、胫神经及胫后动脉断裂,右踝及右足触觉减退,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大部分丧失,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右腰背部及下肢部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何某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厚保被万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四、寻衅滋事事实。2016年4月15日22时许,万宁市万城壹品茶艺馆老板王永强的司机欧宗潮拿着龙都商务酒店原老板严献书的借款欠条到该酒店讨债,由于龙都商务酒店已转让给朱诚琳,欧宗潮讨债不成后行为不当,影响该酒店收银台的正常营业。欧宗潮与豪城商务酒店老板欧阳奕关系密切,王滋元(另案处理)等人怀疑欧宗潮是受欧阳奕、王永强指使到龙都商务酒店闹事。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旭宁伙同王滋元、文钦道(另案处理)、杨体超(另案处理)以及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龙都商务酒店后的停车场,分别持钩刀、砍刀等刀具乘坐一辆白色本田思域无牌小轿车前往万宁市万城镇豪城商务酒店。在行车途中,王滋元等五个人均脱去上衣并戴上蒙面头套。到达作案地点后,被告人欧旭宁和王滋元、文钦道、杨体超以及另一名男子持刀对豪城商务酒店进行打砸,造成豪城商务酒店大门两扇玻璃门、四块墙玻璃、一台身份证扫描机、两部电话机、三台电脑显示器等营业设备和一楼咖啡厅两扇玻璃门损坏。接着,被告人欧旭宁和王滋元等人又开车到万城镇万城壹品茶艺馆进行打砸,造成万城壹品茶艺馆的大门玻璃、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空调机、花盆和厨房一块玻璃窗等营业设备被砸坏,致使豪城商务酒店、万城壹品茶艺馆不能正常营业。经鉴定,豪城商务酒店被打砸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574元,万城壹品茶艺馆损失价值人民币7367元。 五、盗窃事实。1、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景泽伙同陈裔华(另案处理)、陈华财(另案处理)等人在万宁市××镇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万宁市礼纪边防派出所经过侦查追回被盗摩托车,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42元。2、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景泽伙同陈裔华、陈财华等人在万城镇登景城酒店后面附近盗窃被害人钟某的女装五羊摩托车一辆,万宁市礼纪边防派出所经过侦查追回被盗摩托车。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6元。3、2016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景泽和陈华财、陈裔华、陈大淇(另案处理)、陈裔强(另案处理)开着租来的别克商务车到万宁市××镇边,盗窃被害人黄某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7380元。当晚,被告人李景泽联系销赃,卖得4800元。陈华财扣下租车费400元、加油200元外,李景泽和陈裔强各分得900元,陈华财、陈大淇、陈裔华各分得800元。4、201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景泽和陈裔华、陈华财等人在万宁市××里口处,盗窃被害人许某的一辆银绿色“上马”牌电动车。万宁市礼纪边防派出所经过侦查追回被盗电动车。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4元。5、被告人李景泽参与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四次,总共价值人民币19702元。 另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欧旭宁赔偿给被害人翁某1家属五万元,被告人朱厚保赔偿给被害人翁某1家属三万元,被告人苏庆艳赔偿给被害人翁某1家属五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翁某1家属的谅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伙同王平文等人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伙同颜约机、梁振宇等六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被告人欧旭宁伙同吴钟浩,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被告人欧旭宁还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9941元;被告人欧旭宁参与故意伤害三宗,寻衅滋事一宗,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厚保参与故意伤害二宗,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景泽还伙同他人四次盗窃作案,盗窃摩托车三辆、电动共一辆,盗窃价值共计19702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景泽参与故意伤害一宗,盗窃四宗,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庆艳参与故意伤害一宗,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庆艳有自首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何某一案中,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均持刀、蒙面积极参与追砍被害人何某,造成被害人何某六级伤残,二人在此宗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苏庆艳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旭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行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朱厚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李景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行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四、被告人苏庆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上诉人欧旭宁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欧旭宁在故意伤害翁某1、何某两宗案件中仅是一般参与者,并非起主要作用或积极参与者,原判量刑过重。2、在故意伤害何某一案中,对于何某的伤残等级,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同案人颜约机故意伤害案中对此进行了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是十级,应依据该鉴定结果进行量刑。 上诉人朱厚保的上诉理由为:其在故意伤害翁某1一案中仅是一般参与者,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景泽的上诉理由为:其在故意伤害翁某1一案中仅是一般参与者,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苏庆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苏庆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1月3日1时许,上诉人欧旭宁伙同吴钟浩持刀砍伤陈某;2015年8月7日13时许,同案人王平文与上诉人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等十余人持锄头柄殴打被害人翁某2、郭某、翁某3、翁某4、翁某1等人,致翁某1颅脑损伤死亡,后苏庆艳自动投案,案发后,欧旭宁赔偿给被害人翁某1家属五万元,朱厚保赔偿给被害人翁某1家属三万元,苏庆艳赔偿给被害人翁某1家属五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翁某1家属谅解的事实清楚。2016年4月6日,上诉人欧旭宁、朱厚保伙同颜约机、梁振宇、吴钟浩持刀砍伤被害人何某,致被害人伤残;2016年4月15日22时许,上诉人欧旭宁伙同王滋元、文钦道、杨体超持钩刀、砍刀等刀具打砸豪城商务酒店及万城壹品茶艺馆,造成豪城商务酒店损失2574元,万城壹品茶艺馆损失7367元;2016年4月18日至20日期间,上诉人李景泽伙同陈华财、陈大淇、陈裔华、陈裔强盗窃三辆摩托车及一辆电动车,总共价值19702元的事实清楚。 原判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欧旭宁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琼华洲司鉴(2007)临鉴字第4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何某的伤情为1项轻伤一级、2项轻伤二级,伤残等级是十级伤残。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在故意伤害翁某1、何某案件中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等人与被害人翁某2、翁某1等人之间并没有矛盾纠纷,其四人在同案人王平文的纠集下,持事先准备好的锄头柄积极殴打翁某2等人,并且在被害人翁某1头部被殴打致伤,翁振虹、翁某4将其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时,朱厚保、苏庆艳等人又对翁某4进行殴打。根据同案人王文平、苏庆艳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翁某2的证言,欧旭宁不仅积极购买作案工具锄头柄,亦最先动手持械殴打被害人方;而朱厚保、苏庆艳在两个案发现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在共同犯罪中,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均持械积极参与,因其共同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翁某1死亡、郭某轻伤二级、翁某2、翁某3、翁某4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故意伤害何某一案中,欧旭宁、朱厚保亦蒙面、持械积极参与,造成何某伤残的后果。故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欧旭宁、朱厚保、李景泽、苏庆艳在本案中只是一般的参与者,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在故意伤害何某一案中应采用哪份鉴定意见的问题。经查,本案原判认定被害人何某2项重伤二级、1项轻伤一级,伤残等级是六级伤残。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同案人颜约机故意伤害案中对被害人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前后鉴定对被害人总体表损伤属于轻伤一级意见一致;对右膝关节损伤属轻伤一级还是二级,右下肢踝关节至足趾属重伤二级还是轻伤一级,伤残等级是六级还是十级意见则不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后果为主、当时伤情为辅的鉴定原则,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重新鉴定意见更为科学、可靠。据此认定被害人何某伤情为1项轻伤一级、2项轻伤二级,伤残等级是十级伤残,检察官的出庭意见有理,予以支持。原判对该部分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但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欧旭宁、朱厚保不仅参与伤害何某案件,在本案中欧旭宁、朱厚保还涉及多宗案件,被告人欧旭宁参与故意伤害三宗,寻衅滋事一宗,被告人朱厚保参与故意伤害二宗,且均持管制刀具作案,人身危险性极大。因此,综合多宗案件的犯罪情节、结果,认定何某轻伤也不足以对欧旭宁、朱厚保在原判量刑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茹 审判员段洪彬 审判员赵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来花 书记员武建鹏
判决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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