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民申2345号
判决日期:2018-07-26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中冶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一审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4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冶设计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判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及推定中冶设计院已完成竣工验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满足付款条件,且双方未进行价款结算,原审判决对合同内工程价款和增量部分工程价款的认定亦没有事实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华
审判员王建柱
审判员罗建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悦
判决日期
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