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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孙岭
联系方式:0335-5305889
注册时间:2005-11-22
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7号
简介:
国内冶金、有色、重化工、轻工、市政工程、民用建筑、城市规划、环保等行业的工程勘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设备供货、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工程总承包等业务;国(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出口业务;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钢材、建材、计算机、汽车(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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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民申2345号         判决日期:2018-07-26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中冶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一审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4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冶设计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判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及推定中冶设计院已完成竣工验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满足付款条件,且双方未进行价款结算,原审判决对合同内工程价款和增量部分工程价款的认定亦没有事实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华 审判员王建柱 审判员罗建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悦
判决日期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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