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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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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死刑复核裁定书
案号:(2018)川刑核86019113号         判决日期:2018-06-11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继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川01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继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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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不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初188号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继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初188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继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的刑事判决; 三、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小鸿 审判员冯伟 审判员李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旭
判决日期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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