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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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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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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呼芳南路15号25栋303、305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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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存刚与王莉、王军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新民申608号         判决日期:2018-05-2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存刚、王莉与被申请人王军生、魏玉军、潘存杰、林玲、原审被告俞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存刚、王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中被申请人王军生、魏玉军仅提交了2016年5月25日的5743000元的借款合同,未能提交原始2092000元的借款合同,也未能提交原始的委托书以及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审法院认定潘存刚、王莉委托潘存杰代为借款关系成立不当。无法排除被申请人在两债务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拿着委托书复印件进行诉讼,以此侵犯再审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认可曾向潘存杰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办理抵押贷款,但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实提供给潘存杰的借款是用于我方。从形式及内容反映,委托潘存杰代为办理的是土地抵押贷款手续,未委托其办理抵押借款手续。综上,我方认为该笔借款委托关系不成立,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故依法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王军生、魏玉军发表答辩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潘存刚、王莉向潘存杰出具了委托书,证明委托借款关系。借款时,潘存杰向我方出示了潘存刚、王莉出具的委托书和取水证等原件,我方出借大额款项必需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本案是基于潘存刚、王莉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情况下才出借大额的借款,潘存杰没有向我方提供其名下任何财产,我方不可能向其出借大额款项,故应当由潘存刚、王莉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潘存刚、王莉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 ? 审判长伊利 审判员祁万杰 审判员古丽努尔·买买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静怡 书记员洪深
判决日期
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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