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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私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培华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1-02-16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B-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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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349号         判决日期:2018-04-26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宇京茂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瑞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环宇京茂律所并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及作为职业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为实现瑞致公司的委托合同目的所作的实质性工作,且该工作与最终瑞致公司获得赔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从环宇律师工作的时间看,在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案涉《委托合同》后,环宇京茂律所仅于2014年7月通过邮件对案件作整体初步设想,2014年8月通过邮件说明其拟准备开始梳理材料工作,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完成代理工作。2.从其工作内容看,《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就瑞致公司与中国人保江湾支公司保险理赔纠纷相关事宜的工作报告》是由环宇京茂律所的关联方签收,且环宇京茂律所并无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工作报告中的工作。环宇京茂律所提交两份邮件拟证明其2014年8月份后仍在履行合同义务,但该邮件的发出方、收件方均不是环宇京茂律所,环宇京茂律所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两份邮件的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且从该邮件的内容看是第三方主动告知事情进展,要求其配合工作,但环宇京茂律所并未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配合工作。3.从结果上看,在瑞致公司与中国人保协商解决该批案件的实质性谈判过程及相关协议的起草、签订中,环宇京茂律所并未参与。(二)《关于与贵司车辆保险赔案相关事宜的说明》与聂宰华谈话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综上,瑞致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修凯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杨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欣薇
判决日期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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