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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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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业等人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刑终138号         判决日期:2016-11-19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业、申建、张财宝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齐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申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财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原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年未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立业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65115.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人王立业、张财宝不服,王立业以一审认定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申建、张财宝结伙抢劫的可能不是本案被害人王维民,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张财宝以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被告人王立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申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财宝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原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年未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冰 代理审判员孙淑范 代理审判员张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健
判决日期
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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