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襄樊市博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民申3138号
判决日期:2016-10-31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博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博亚公司2009年货款已经付清,北方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也只是2010年和2011年的合同。二审判决依据2010年和2011年的合同认定2009年至2011年的货款,明显缺乏证据证明,既超出了诉讼请求,也剥夺了博亚公司的辩论权利。北方公司主张的2010年至2011年六份合同总价款为4228000元,博亚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经过了北方公司的确认,应予采信。付款凭证总额为3629600元,余款仅为598400元。(二)二审判决如果认定2009年货款,那么必然是依据北方公司补充提供的证据。对于补充提供的证据,未经博亚公司质证,不应采信。(三)本案中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却是依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在博亚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向北方公司索赔一案中,同样的一、二审法院认定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四)一、二审判决对质保金均未作审理认定,那么对于质保金就不应判决博亚公司支付,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北方公司作为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其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五)根据本案难易程度和实际审理时间,应该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审判。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习静
代理审判员何振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尹明锐
判决日期
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