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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金森
联系方式:023-63710088
注册时间:1997-01-09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
简介:
生产、经营日用百货、珠宝、五金、交电、通讯新产品(不含卫星接发收设备)等商品及其配套运送(不含普通道路运输)、包装、加工、仓管;洗衣;从事商场转租业务(涉及审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销售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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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与余定勇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判决书
案号:(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197号         判决日期:2015-05-1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余定勇与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百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51号民事判决。余定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太平洋百货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822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太平洋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玥,被申请人余定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余定勇在太平洋百货公司购买scofield(斯考菲尔德)牌男式休闲长裤一条,款号SMTC347B01,价格为1080元。该商品合格证上载明“经销商: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闵行区龙吴路5888号,制造地:平湖市”。另查明,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享有scofield(斯考菲尔德)商标使用权,该公司委托有多家制造厂商加工旗下商品,其中涉案款号的服装系委托嘉兴好兄妹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 余定勇一审诉称,2013年10月16日,余定勇在太平洋百货公司花费1080元购买scofield(斯考菲尔德)牌男式休闲长裤一条。回家后发现该裤的合格证及包装上仅标示了经销商为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但未标示生产厂名和厂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太平洋百货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欺诈,特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百货公司退还购物款1080元,并依法赔偿1080元,合计2160元。 太平洋百货公司一审辩称,余定勇在太平洋百货公司购买的scofield(斯考菲尔德)牌男式休闲长裤系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和制造。该公司负责此品牌服装的设计、面辅料采购、委托第三方生产、面料及成品质量检测、服装的最终销售。委托的第三方加工厂只负责裁片和缝制。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就是该服装的生产者和制造商,对该服装的质量负全部责任。故太平洋百货公司销售的商品其标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请求驳回余定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上述法律规定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立法本意在于区别产品的生产者、产地以及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及时、准确地对生产者进行追溯,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出现了代客加工、委托生产等多种生产模式。本案中涉及的服装亦属委托加工的产品,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应系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对产品质量负责。故该合格证上标注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厂名及地址并不违反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亦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一审法院对余定勇要求退货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余定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余定勇承担。 余定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以及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该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所标明的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可靠,与生产者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相一致。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认定与太平洋百货公司销售同品牌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而原审判决却认为太平洋百货公司销售同品牌产品并不违反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太平洋百货公司答辩称,太平洋百货公司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衣恋时装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在产品吊牌上标注了生产厂名及厂址,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余定勇要求退一赔三没有任何依据,商品产地如实在吊牌上作了载明,衣恋时装公司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吊牌上标识的公司名称与地址均为真实标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请求驳回余定勇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余定勇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渝江工商观责改字[2014]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渝中工商解责改字[2014]02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销售的scofield(斯考菲尔德)牌服装,其产品标签上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太平洋百货公司质证称收到过上述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他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太平洋百货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14W02091检验报告,拟证明其被检样品产品标签符合GB5296.4-1998标准规定。余定勇对太平洋百货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予认可,称送检的产品不是本案涉案产品,且现在已经没有实行GB5296.4-1998依据了。 二审判决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标识主要涉及商标、厂名、厂址等商业标识和安全、质量等认证标志。这些标识主要与产品的生产者或产地、产品的质量有直接的联系,尤其是厂名和厂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所传达的产品有关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时能起到关键的引导作用。委托生产中的委托方,虽然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但受托方作为制造商,是产品的实际制造者,《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如实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太平洋百货公司在其销售的scofield牌男式休闲长裤合格证上仅标明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并且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故余定勇要求太平洋百货公司退还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不当,二审法院根据新证据予以改判。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51号民事判决。二、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退还余定勇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平洋百货公司承担。 太平洋百货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余定勇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标识方式合法,衣恋公司就是《产品质量法》所要求的“生产厂”。2、申请人生产的产品的吊牌可以不标明受托人厂名和厂址,本案不存在欺诈。二审判决既未对“欺诈”进行任何质证、辩论、直接裁决衣恋公司承担欺诈行为性质的双倍返还责任,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3、二审判决依据《产品质量法》判处“退一赔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余定勇答辩称:1.申请人所销售男装,吊牌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被申请人构成欺诈。2.申请人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中审理中,太平洋百货公司举示了:1、2014年9月1日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衣恋公司产品标签是否合格的答复》、2014年9月1日全国服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出具《全国服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对衣恋公司产品标签是否合格的答复》,其他服装品牌标识等,以说明涉案产品的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余定勇答辩认为其客观性无法确认,并认为其没有法律效力。余定勇举示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答复函》,证明太平洋百货公司举示相关答复仅是咨询意见,不是标准解释。太平洋百货公司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再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5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退还余定勇购物款1080元; 三、驳回余定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渠波 代理审判员罗序 代理审判员顾鲁晓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浩骅
判决日期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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