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宏与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256号
判决日期:2016-03-01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杨丽宏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丽宏申请再审称:(一)5200元是岗薪,不是工资总额,一、二审法院判决按照5200元/月为工资总额计算补偿金,属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鸿信公司未与杨丽宏协商,单方面将杨丽宏的岗薪确定为5200元/月,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判决补偿金年限15.5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法院认定2011年和2012年年终奖金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四)鸿信公司未足额并拒绝缴纳2008年10月至2012年7月住房公积金35466.32元,法院应强制执行。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鸿信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另一案生效判决认定杨丽宏月工资标准为5200元正确。杨丽宏对于计算基数前后有五次变化,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杨丽宏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俞建平
代理审判员刘海平
代理审判员石肖然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褚茜茜
判决日期
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