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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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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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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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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张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雁民初字第00069号         判决日期:2015-11-30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李某2、李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王某、张某、李某2及委托代理人刘红灯,被告李某1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红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之子李顺利以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07年1月16日及2010年6月4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李顺利于2012年2月23日患病去世,上述所借之款没有向原告偿还,原告多次向李顺利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四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四被告均不予归还。另查,李顺利于2009年5月31日以买受人的方式取得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北侧明德怡心居5号楼2层132.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李顺利去世后,四被告并未放弃继承上述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张某、李某2、李某1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四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债务人李顺利与被告王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1系债务人李顺利的子女。2007年1月16日债务人李顺利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1.5”。2010年6月4日债务人李顺利从原告处借款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入股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12年2月23日债务人李顺利病故。经查,债务人李顺利名下按揭购买位于西安市××区××北路北侧明德怡心居5号楼10202号房屋一套。另外,被告在庭审中对债务人李顺利生前所出具的两份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仅对原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其中借款50000元已经偿还,另外借款250000元系入股金,该借款已入股金矿全部赔损。另查,被告张某与债务人李顺利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借条、房屋权属登记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张某、李某2、李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各自继承李顺利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某、张某、李某2、李某1共同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胡均安 人民陪审员胡小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欢
判决日期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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